阐释互联网引爆保险变革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仅仅从2011年至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
互联网保险,如果你还认为这个词儿很陌生的话,请登录淘宝,确认订单的右下方总有一个“退货运费险”的勾选项,对,这就是离生活最近的互联网保险。
看起来少则几毛,多则三五块的退货险,在今年“双十一”刷新了中国保险业单日同一险种成交保单份数的纪录——1.86亿份退货险在淘宝天猫的平台上成功售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网销第三方渠道保费收人为97.07亿元,远高于销售的5.05亿元,占网销渠道的93%。其中淘宝网(含天猫、支付宝)网销保费7.11亿元,占第三方合作保费的63.3%,淘宝平台对险企网销影响显而易见。
互联网保险长势迅猛,来势汹汹。《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仅仅从2011年至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在一次论坛中表示:今年前三季度,中国保险业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622亿元,超过去年全年业务收入的195%。而2013年总共才318亿元。
互联网保险2种模式,除了传统保险公司设立的电商公司以外,还有第三方平台公司,例如中民保险网(http://.cn/)等网站。它们借用020模式,开设网站平台,销售各个公司的保险产品,利用保险产品和其他行业的用户相关性、产品的灵活设计性,让保险有了“直销”路径。一旦消费者有需求,立即生成保单,这种营销成本低廉的新模式,自然成为各保险公司的更优选择。
“大数据”创新迭代思维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研发过程与互联网产品开发的迭代更新过程相似。只不过,互联网产品的迭代更新是为了产品的功能和质量更接近客户需求,而互联网保险的迭代更新是为了开发更接近客户需求的产品。
这种迭代思维,对互联网公司来说可能已是司空见惯,但是当它出现在任何一个传统行业,都会给该行业带来巨大的活力,乃至革命。
传统保险产品的设计发布具有滞后性。往往在产品的研发阶段,消费者是对该产品一无所知的,而当产品发布之时,距离开发已经过去近一年多的时间。发布的产品已经跟不上变化越来越频繁的消费者需求,这导致保险公司只能去提供一些通用性产品,无法实现针对性。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分析银行的渠道客户时,只将用户需求仅仅分成少数的5种分类:中高收入用户、中低收入用户、消费信贷客户、房产信贷用户和特殊用户(如信用卡)。
因为缺乏对用户数据的具体分析,大多数保险公司面向的用户需求差别不大,导致产品高度同质化,例如各个保险分红险之间的差距仅仅是产品组合和费用的差别。
而在互联网保险中,各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多多收集产品使用数据和用户需求,以求更为明确的客户分类,并能根据不同种类研发各类产品。
以由马云、马化腾、马明哲联手打造的我国首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保险为例,依托淘宝网络平台,众安保险通过数据发掘出了平台卖家对于“以保代费”的需求,发现“聚划算”不仅汇聚了淘宝很大一批核心优质卖家,并且审核严格,这使得聚划算商家对资金流的渴望更加迫切。建立在这些信息和数据收集的基础上,众安保险通过前期在淘宝推的产品反馈和产品运营经验积累,对原有产品进行优化,为高端精英卖家量身了一个融资需求解决方案,而这个方案的呈现结果就是“参聚险”。
众安保险总经理陈劲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因为缺乏厚实的数据支撑,费率厘定、风险管控等都无从谈起,很多险种保险公司都不敢去尝试,但是依托互联网提供的大数据,使以往看似不可能的风险保障都成为现实。同时自动化的投保、理赔流程的设定,以及互联网带来的低运营成本,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此类极低保费险种的意愿。
例如以前传统金融机构只能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授信,而现在保险公司从淘宝网筛选出能充分评价商家信用等级的若干指标,包括服装商户不同季节的资金流水等动态指标,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障。
基于大数据支持,互联网保险有优于传统保险的风险识别能力,获得更精准定价的能力,从而具有成本优势和风险制约优势。
监管文件规范准入机制
接互联网的东风,线上保险急速发展。在蓬勃势头之余,对潜在风险的把控更是不能忽略。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表示,互联网保险应该坚持四条原则:第一,对于互联网保险要抱有鼓励和包容的态度;第二,要建立风险防范的底线思维;第三,要坚持一致性的监管原则,线上线下适用同样的监管法规,在需要体现网络特点的时候,延伸现有监管范围;第

四、要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

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终于出台。
今年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将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征求意见稿》规定部分险种经营区域放开,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两险种不在放开之列,一个是高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另一个是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近几年,分红险、万能险等高价值产品一直是营销误导的重灾区,而车险等相关险种对售后服务的地域性有很高要求。”这或许是监管部门的担心所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今年年初保险业一把手培训班上明确指出保险业目前的理由,其中包括高价值业务存在的预期收益高、产品期限短、保障功能弱、资本占用大四大风险隐患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责任,推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要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严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对于非固定收益产品,“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等。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还应在其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合作范围、合作期限;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已设立分公司情况及消费者投诉方式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了行业黑名单和退出机制。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监管办法在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机遇和挑战。机遇在于可以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高利润率的保障性险种,还可间接实现跨区域经营,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挑战更多来自于,在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网络渠道中,怎样才能在合规前提下更好地展示和销售。这都是传统保险机构面对数据领域的新挑战。

点赞:5561 浏览:20328

精选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