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的目前状况,并针对存在的理由,提出了社会化管理的改革方向;其次,通过对社会化管理的“SWOT”分析,笔者得出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改革路径、措施及应解决的理由;最后,提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改革的三点设想:转变管理主体、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制约。
关键词:随军配偶;未就业;社会保险;社会化

一、现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目前状况分析

根据《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管理主体是军队,直接管理主体是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地方政府主要起到辅助、协调作用;管理的参与者还包括军队各单位的军人及其配偶。《办法》出台的目标是保障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基本生活及解决其养老及医疗理由。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的两个重点是:核定待遇享受对象和实现保险关系的军地衔接。根据《办法》及其实际执行中的操作,以图1展示现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
结合图1及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实际运转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管理主体是军队,但管理的对象是军人配偶(地方人员)及其生活待遇及社会保险等。根据图1信息和经费的流向来看,核实军人配偶是否享受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关键信息都来自于地方政府的管理范围,同时为真正实现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政策设定目标——即解决随军配偶的养老、医疗理由,经费的最终流向是地方政府的社保机构。管理层级的增加,导致信息在流动的过程中衰减、失真,并最终导致核定随军配偶享受范围困难。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保障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从图1可以看出经费随信息的流动从财政进入了军队系统,但受制于目标,最终又回到了地方政府,经费的流动走了“迂回路线”,导致军地双方在衔接上的不顺畅及经费管理成本的增加。(2)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权力与制约关系不平衡。《办法》明确规定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的享受对象核定权力为军队政治机关,其制约主要体现在上级政治机关的监督及群众监督。从图1信息流动的过程来看,政治机关核定享受对象的主要信息直接来源于本单位军人及其配偶,间接来源于地方政府,真实的信息经过利益潜在享受者的过滤,必定导致政治机关核定权力的失效和偏差。核定行为的发生范围局限在军队各级单位,组织内部产生的非正式组织行为也或多或少造成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失误。上级政治机关及群众的监督对于核定权力的制约,受制于核定信息获取难度、非正式组织行为及管理成本等,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3)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手段落后。从图1及实际运转情况来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为:个人申请——提交材料——政治机关核实——公示——后勤机关落实。管理手段主要依靠人工,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手段支撑,管理过程人为因素过多,尤其在信息核实这个环节,由于缺乏相关信息的直接获取渠道,导致该项待遇的享受时间的起止、享受对象等无法做到精确保障。

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的SWOT分析

(1)S(Strength):管理社会化的优势。管理主体由军队转变为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军队和政府的职能划分,减少了军队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政府距离随军配偶的“信息源”更近,获取核定信息的途径便利,成本更低,且可以实现对核定对象的更为客观的评价,进一步实现待遇享受对象、时间起止的精确化保障。管理社会化避开了经费在军队、地方政府之间的“迂回流动”。统一社会保险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管理主体,明确政府在后者上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将后者更好地融入地方政府社保体系。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单靠市场是无法解决的,政府调控手段是稳定经济、推动经济发展的必定选择。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纳入到政府的管理范围,利用较于军队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前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再就业难的理由。(2)W(Weakness):管理社会化的劣势。实现军队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依然需要军队的参与。随军配偶的身份识别,是该项政策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较之“管理主体为军队”的管理体制,“管理主体为政府”的管理体制,因不能及时掌握军人调动、婚否等信息,可能会出现的政策漏洞——非随军配偶享受该项待遇、随军配偶两地(多地)享受该项待遇等。(3)O(Opportunity):管理社会化的机会。第一,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提出后勤建设要朝着“社会化”的方向迈进,军队不能办“社会”,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改革提供了契机;第二,地方社会保险正朝着全覆盖的方向发展,管理体制积极优化,各管理部门也在加大整合、协调力度,这些都为军队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提供了条件;第三,军队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为构建军地共享的信息资源平台提供了可行条件。(4)T(Threat):管理社会化的威胁。《办法》虽然是由国务院和军委共同颁发实施的,但受制于部门利益,转变管理主体难度比较大。转变管理主体后,虽然离“信息源”更近,但信息分散存在政府部门、银行等机构,如何整合汇总信息,是一个难题。

三、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改革的路径和措施

(一)转变管理主体。(1)加强顶层设计,破除部门利益,从制度层面上明确军队和政府的管理范围,以“战斗力标准”界定好军队的职责范围。军人配偶的失业理由作为军人职业的连带风险,既是个性理由,也是共性理由。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军人配偶的失业既属于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失业,也是军队这个公共部门在提供国防安全时所产生了负外部性。政府作为经济宏观调控和民生保障的管理主体,应该承担起解决失业理由和消除国防安全负外部性的责任。军队则应该聚焦战斗力,甩开不必要的包袱,精兵简政,来提供更优质的国家安全这项公共产品,以弥补这种负外部性所带来的损失。(2)构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基本框架。第一,从经费运转方面,经费收入由财政保障,经费支出由军队驻地政府部门负责,地方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向上请领经费,年底根据实际支出上报决算,实报实销。经费保障标准实行属地原则,生活补助部分按照属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社保部分按照属地社保平均工资直接缴纳至社保机构。第二,明确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这与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相统一。民政部门在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为:核实军人配偶未就业信息;协调军队单位核实军人配偶随军信息;组织发放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生活补贴;为军人配偶缴纳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第三,设计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流程。首先由军人配偶提出申请,然后由民政部门核实其未就业情况和随军情况,核定其是否应享受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然后抄送军队单位核实,并予以公示。在享受期间,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如就业、离婚等),由民政部门及时予以停止。军人调动时,及时停发、停缴,并将社会保险根据相关办法,转移至调动地社保机构。军人配偶到达调动地,重新提出申请,由调动地审核相关条件,核定是否享受相关待遇。同时,军队单位应将相关人员的人事调动及时告知驻地民政部门。(3)增加就业指导。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应该是一种过渡性、弥补性的待遇,是为了缓解失业随军配偶的生活压力,填补随军配偶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空白。基于以上目的,应加强在随军配偶就业上的指导、扶持力度。应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相关经验,落实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时间、比例,增加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明确随军配偶在就业上的优先权。同时,应从制度上明确失业随军配偶在享受待遇达到最大时长时,不能拒绝由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二)依托信息化手段。结合当前我国政府和军队信息化建设的目前状况和随军配偶管理的需要,提出三点设想来健全信息化管理手段。
(1)整合现有信息资源。信息化管理的有效性在于信息的开源。当前,信息化建设的瓶颈在于信息资源独立存在于政府部门或军队的各式信息系统中,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因此,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实现与其相关的信息系统的数据相关,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这是建设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衰减、失真的理由。(2)理清信息管理的关键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关键点是随军信息和失业信息。随军信息可分为“是否为军人配偶”和“是否随军”两个关键点,其信息的源头是驻地军队和民政部门。要核实“随军信息”,就需要与军队、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失业信息的核实,受制于当前市场就业形式多样化、税务征收制度落后、失业登记制度不健全等客观条件。在客观条件理想的情况下,失业信息的关键点可分为“是否登记失业”、“是否缴纳税收”、“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核实这项信息关键点,需要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税收系统、失业登记信息、社保系统、银行系统等的信息共享。(3)确定信息化管理的最终目标。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核定待遇享受对象的即时性,即通过制约信息关键点,当信息源发生变化时,可即时确定或取消某个随军配偶的待遇享受。但从客观条件来看,现阶段要实现上述目标不太现实,因此在建设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时,应该搞好顶层设计和发展规划,把信息系统的建设纳入到政府和军队的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中去,逐步实现最终目标。
(三)加强监督制约。《办法》明确的管理主体也即权利主体是军队政治机关,但《办法》并未明确其管理责任(惩罚措施)。同时,《办法》也未对随军配偶故意骗取待遇的行为在条文中做出明确的说明。在实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改革后,笔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出现,应当明确权利主体(民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应加强对随军配偶待遇享受条件的审核力度,对有故意骗取待遇的行为应从制度上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效果发挥,保护好军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
[2]张伟,《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及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理由及策略》,军事经济研究,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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