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论我国法律上环境权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环境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和应有权利,自人类产生之日就有。但其作为将其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却是现代的产物,是随着人类环境理由的发展而出现的。通过对环境权的论述,使得一切环境管理活动围绕公民权益而展开,切实以公民的环境权益为中心,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中的环境制度。
【关键词】环境权;立法;环境权益
1006-0278(2013)07-141-01

一、环境权概述

在对环境权的定义上,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所谓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存活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的法律权利。它在国内法上即表现为公民环境权,在国际法上即表现为人类环境权。这里,不论是公民还是人类,均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随着环境理由恶化,公民的环境权开始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为世界上各个国家所关注。

(一)公民环境权内涵

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存活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最早对公民环境权加以确认的是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3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二)公民环境权的特征

首先,公民环境权具有反映环境时代生态危机的特征。公民环境权的提出是在近现代以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环境的速度已经超过了自然环境的自我更新速度,人类的存活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为此,如何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就成了法律所面对的理由。公民环境权正是在生态危机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权,它需要不断完善、以全面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次,公民环境权的主体在权利享受上具有人人平等的特征。环境资源是属于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公民,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良好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环境资源面前人人平等,环境权的享有上也要人人平等。最后,公民环境权具有反映自然环境与人的自然属性相协调的特征。公民环境权是人享有的一项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自然环境是人类存活与的前提,环境权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存活以及发展的需要而对自身的环境观念、环境行为以及彼此之间的环境活动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调整。

二、国际背景

对于环境权的确认,各个国家对其态度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在立法上给予其很高的地位,而有的国家对其则持谨慎态度。纵览世界各国之立法,对环境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宪法中明确创设

很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权。典型的如俄罗斯,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中对环境权作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菲律宾,《菲律宾宪法》(1987年)规定:“国家保障和推动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二)通过宪法解释来创设

典型的如日本宪法之规定:“一切国民都有维持最基本的健康、文化、生活之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事业。”在日本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日本在此条关于存活权的规定中延伸出环境权的概念,论我国法律上的环境权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并且已被国家社会所承认。

(三)其他方式

主要是指通过一些国际协议以及法律规定来创设环境权。如1972年,联合国在瑞士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以及美国在1969年所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对环境权的规定。

三、环境权在我国法律上的目前状况

对于我国法律是否规定了环境权,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肯定说认为,在我国宪法26条之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就是对环境权的规定。否定说认为,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环境权。虽然有个别条款体现了公民环境的某些内容,但所有的环境立法基本上都是属于管制型立法:预防和救济少、管制多,呈现出鲜明的政府管制型立法特点,也颇带有计划经济的特点。这些立法都过多的强调公民环境保护的义务,忽视了公民的环境权利;过多地强调环境监管机关的权力,而忽视了其相应的义务。我国虽然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均把“保护人体健康”作为一项立法目的,而“保护人体健康”也是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内容,但这里的“保护人体健康”更直接是国家行使环境管理职权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在法律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对环境理由的管理权和处分的权利。仍是站在国家本位上来对待环境理由。即便在《环境保护法》中,给予了公民一定的检举、控告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仍然不是公民的实体权利、私权利。公民在环境权益受损时仍然不能以环境权受损为由,来寻求法律救济。
而在当今社会目前状况下,环境污染理由日益严重,环境理由日益演变为人类的存活危机。只有对环境权给予充分的重视,才能更好的维护人的基本人权,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推动可持续发展。因此,只有对环境权加以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维护人的价值,从而实现社会之进步。只有让一切环境管理活动围绕公民权益而展开,切实以公民的环境权益为中心,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中的环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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