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委员会制:药企决策模式创新

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为什么采用委员会决策的模式?
当组织规模足够庞大时,老板一人是否能够承担所有责任?
设置什么样的委员会?
对哪些重大事项实行委员会决策?
决策模式越来越成为很多制药企业的致命伤。
新版GMP和基药招标政策实行以后,制药企业的运营成本越来越高,特别是对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来说,动辄几千万、上亿元委员会制:药企决策模式创新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的投资,稍有不慎便损失惨重。
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和君咨询服务过的一家制药企业,2010年投资近亿元新建了两个车间,但至今未能投入生产,固定成本摊销的压力巨大;同是这家公司,曾投入4000多万元搞新产品研发,但因为前期战略不清、方向不明,研发中的新产品被市场部坚决反对,“流产”的可能性极大;为了发展壮大,该公司还实施过两起过亿元的并购,不想却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负债累累的这两家子公司很快又被低价甩卖。
理由到底出在哪里?我们分析认为,是这家公司的决策模式出了理由。像很多企业一样,这家公司的重大决策事宜,基本都是由老板一人说了算。但老板的精力有限,大事小事压在身上,难免考虑不周,决策失误在所难免。老板也很无奈:“其他领导不能承担起责任,事情都报到我这里来了,我现在每天累得很。”
显然,要想扭转这种状况,只有转变决策模式,变一人决策为多人决策(委员会制)。而要转变决策模式,首先要转变老板的观念,不过这涉及权力理由,是个非常敏感的事情。
一人决策VS多人决策:孰优孰劣?
企业老板一人决策,缺点如上所述,但这种模式既然这么盛行,自有其道理和优点——效率高。我们不否认“老板”的经验、智慧和责任心,他就像一艘船的船长,关键时刻真能拯救危局。特殊情况下,一人决策是必要的。
但我们仍然认为,处于跨越式发展期的制药企业,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决策。而且,通过集中、共商大计的方式,更能增加决策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委员会制的决策模式并不是我们的创新。比如斯隆执掌时的GE,公司的几大业务分别设置执行委员会,委员3~5人,共同负责重大理由的决策;还有我们熟知的复星,以郭广昌为首的5人决策团队功不可没,其中汪群斌是生物制药方面的专家,他的意见对生物制药企业的投资才具有决定作用,作为“大老板”的郭广昌并不独断专行。
列举这些例子,并不是为了证明委员会决策是最好的方式,但我们必须深思,为什么这些组织采用了委员会决策的模式?当组织规模足够庞大时,老板一人是否能够承担所有责任?
2800多年前,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天下遂大治。今日所谓“委员会决策”,也有点“共和”的意思,是一种值得尝试的企业决策模式。
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游戏”能否有效进行?
我们尝试在一家制药企业设置决策委员会,这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
首先,设置什么样的委员会?对哪些重大事项实行委员会决策?我们倡议在公司总部成立战略经营委员会、财务预算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质量生产委员会、市场营销委员会,分别对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至于何谓“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层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进行具体界定)。之所以设置这样5个委员会,主要是针对该公司的管理架构:管理层面重点是战略、财务、人力资源三大领域,而业务层面无非是供、研、产、销(供、产的重大事项归质量生产委员会负责,研发的重大事项归战略经营委员会负责)。
另外,我们还有更深一层的考虑: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各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都设有战略、薪酬与绩效、财务、审计等专业委员会,但事实上大多数并未有效运转。既然这些专业委员会在国外证明是有效的,为什么我们不能用起来呢?我们的尝试,就是把这几个“表面文章”做实了——当然不是在董事会层面,而是在经营管理层面。
其次,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多少人合适?既然是针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们显然必须来自企业高管层,比如人力资源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为董事长、总裁、人力资源总监、CFO、工会主席。当然也要考虑到,高管身份并不意味着专业权威,非高管的资深专业人士也应以合适的方式在委员会中发挥作用。因此如有必要,各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委员可让相关业务、技术助手参加会议,助手不参与表决。
每个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我们倡议为5~9人(均为奇数),这是决策团队的最佳人数值——少于5人难以形成足够的参考意见,超过9人则会失去效率,而且引发群体惰性,委员们不能负起各自的责任。
再次,决策方式是全体一致,还是多数票决制?这个需要根据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复星就要求所有决策必须5人团队一致功过,即使有不同意见,可采用反复的沟通和交流进行化解。我们采用常见的多数票决制,即1/2或2/3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最后,如何确保委员们在决策时对信息有充分掌握,认真准备,避开盲目决策?我们的办法是,各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之前,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召开预备会议,形成预备会议报告并发送给参会的委员会委员。
程序VS.效率:“老板意志”如何贯彻?
委员会决策制固然有其优势,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程序繁琐,效率低。因此,在制度设计时,也应融入一定的灵活性。
由于目前中国制药企业普遍缺乏优秀的高级管理人才,在很多情况下,“老板”的智慧和经验还是非常值得依赖的。特别是当“委员会制”的决策模式没有有效运转之前,“老板”的意见和倡议仍应得到最大程度的重视。
我们的做法有这样几点:

一、董事长或总裁任各委员会的主任,规定主任拥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具体议题的不同,决定召开扩大会议,任命相关人员作为临时委员。临时委员具有和正式委员相同的权利。
第三、各委员会需要对较为专业或时间紧急的事项进行临时决策时,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具体议题的不同,拟定合适的参会委员名单,但参会委员总人数必须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
第四、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秘书处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有关委员(全体委员的1/2以上)征询对相关议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
通过上述规定,“老板”(委员会主任)的权力得到了保障,“老板”的意图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
令我们感到高兴的是,在咨询实践中,很多制药企业的老板并不排斥“委员会制”,反倒是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这种模式得到了的有效运转,充分展现了这些企业家伟大的胸襟和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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