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引言
英国默多克新闻集团对隐私的窃听风暴刚刚过去,而美国“棱镜计划”带来的则是人们对于网络安全以及网络隐私权的新的反思。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带来一些弊端。网络侵犯隐私权便是弊端之一。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无时无刻不处于易被侵犯的状态。正如“棱镜计划”披露者爱德华·斯诺登所言:“可以在机器中植入漏洞,一旦你连上网络,我就能验证你的机器。无论什么样的保护措施,你都不可能安全。”以隐私权为母体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网络隐私权如何保护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性质

隐私权,是网络隐私权的上位概念,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①于1890年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提出,经过一百多年已经发展一项的人格权。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与现代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一种产物,说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其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在性质上仍然是隐私权与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指公民在网络上所享有的、网上进行的个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互联网自从1969年出现以来,对的生活的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可以说时代是网络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网络的作用。然而网络给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违法的工具。网络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在比比皆是,例如“”事件、“李宗瑞”视频等,网络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每一个使用过网络、在网络空间上留下过个人隐私的人,都会被侵犯的对象。有人曾经说过“网络就是隐私之死”,网络规模的开庞大性、开放性,侵权手段的技术性、秘密性,信息扩散的广泛性,使得隐私能够轻而易举的被侵犯,并且在法律保护力度不足的国家,其侵权后果又是那么的微不足道。那么在网络上到底能否保护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否是新出现的权利呢?
其实不然。现实生活中的、资料、私人领域、生活安宁等是受隐私权保护的,这些信息与资料在网络上被转化一些数据,那么非法刺探、泄露这些数据、侵扰个人网络空间的安宁、窥视网络踪迹等,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而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也会间接的侵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说侵犯网络隐私权来侵犯现实的个人的隐私。所以说当隐私权网络话的时候就出现了网路隐私权。“ 应当说,网络隐私权并非一项崭新的课题,它是传统隐私权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基于互联网这种新型的信息和资料传递手段而出现的一项权利。”②同时也有学者看到了网络上个人隐私所存在的巨大商业价值,认为网络隐私权突破了传统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兼有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网络的出现,作为隐私组成的信息,其财产价值普遍的认可,隐私权从‘消极维护的人格权’,转化为以人格权为主兼具财产权特点的复合权利,这已是网络时代的。”③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探析

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方面,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④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应当与隐私权的内容相对应,因为其不过是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从整体上看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私生活秘密、空间隐私权,私生活安宁。⑤那么网络隐私权也应该包括以上三个,即网络生活秘密、网络空间隐私以及网络私生活的安宁。

(一)网络生活秘密

网络生活秘密是指在网络上存在而公民又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的秘密,比如用户在登陆网络时留下的姓名、号、住址及手机号等非常敏感的个人资料。和谐的社会隐私的保护从而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的人身自由,当人与人的距离网络被拉近的无限小的同时,网络生活秘密的保护对每个人而言至关的。可以说只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不论这些秘密的商业价值多大、保密的消极影响有多大,未经本人许可,这些秘密不得被非法披露、窥探、泄漏。

(二)网络空间隐私

网络空间隐私,亦指网络空间的安宁,是指个人在网络上拥有的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例如计算机的硬盘空间、网盘空间、网络聊天室、个人电子邮箱、用户的空间、人人网站的个人主页、博客主页等,这些网络虚拟空间的安宁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免遭他人的非法侵扰。在信息时代里,信息就是金钱,然而网络对于信息的收集可谓是轻而易举。网络侵入个人空间来大规模的收集信息,从而获得非法利益正式当下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典型表现。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和瞬间性,使得网络在储存和利用信息方面无限的空间和可能性,使得各地发生的信息在瞬间收集、存储和传播,共享网络资源变得极为便利。因此,各种网络技术而侵害他人隐私也更为容易,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⑥

(三)网络私生活安宁

网络私生活安宁指个人在网络上的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监视、跟踪与骚扰,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独处而不受侵害。网络私生活安宁的保护对于维护独立人格以及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具有。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私生活的安宁极其容易被破坏,因此有效保障网络私生活安宁是迫不及待的课题。
有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隐私权内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美国学者弗里德( Charles Fried)认为,信息隐私权不仅仅包含排除他人获取的,还应包含自己掌控自己信息的使用与流转。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认为其权利内容不仅应当包括传统隐私权那样的消极权利内容,还应当包含积极的权利内容,即从消极的不收干涉正转变为积极的能动权利。“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包含个人数据的收集、持有、处理、披露和公开,数据主体的知悉与更正权。”⑦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目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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