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国内实施机制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订以来,由于条约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使得社会权利的保护理由一直无法落到实处,2008年12月10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联合国大会并已于2013年5月5日正式生效,使这一理由一定程度的解决,然而,由于国际人权环境和议定书固有的一些特点的影响,议定书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处。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国内实施机制,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缔约国报告程序、个人来文程序、国家来文程序、调查程序等一系列救济程序相结合,加强对个人社会权的国际保护,完善国际人权法体系,从而推动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任择议定书;国内实施机制

一、《任择议定书》的签订和生效

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完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联大审议。经过10余年的审议,第21届联大最终两项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先后于1976年1月3日和3月23日生效。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获得了承认,社会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开始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联合国大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同时,还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强有力的权利实施机制。然而,《公约》却由于各种理由在后相当长时间也没能建立起类似的实施机制,仅靠《公约》中十分脆弱的缔约国报告程序,《公约》难免面对着沦为“软法”,甚至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对比《公约》与《公民权公约》在实施机制方面缺乏救济机制和专门的条约实施机构等的不足,《公约》的实施确实急需改善,就此,议定书理由便应运而生了。2008年6月18日,人权理事会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送交联大审批,在联大获得后,它将在获得十个国家批准后生效。2013年2月6日,人权高专皮莱2月6日发表声明,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5月5日正式生效表示祝贺。

二、《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公约》的国际执行措施达成的协议,包括序言和正文两。序言以缔约国的名义申述了议定书的立约精神、理论渊源、条约基础。正文共有22条,主要内容包括经社文委员会管辖权限、个人来文程序、国家来文程序、经社文委员会调查程序、特别措施等。
议定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允许声称根据公约第二和第三权利遭到缔约国侵害的个人或个人团体或其代表提交来文。并将权利范围限定在公约的第二和第三,排除了公约第

一、即自决权。

2.规定国家来文程序和调查程序为自愿选择程序,而非强制程序。
3.用尽国内救济原则为其一项原则。
4.无论是个人来文的委员会意见和倡议,还是国家间来文的审议报告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建立国内实施机制的必要性

议定书的签订,一些关于《公约》的实施机制随之建立,使得社会权利的国际保护理由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社会权利不再是低于公民与政治权利的次一级权利,而使更切实保护个人的社会权利了可能。然而理论和实践总是会有一定的差距,由于国际社会对社会权利的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和议定书的本身存在的一些理由,公约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困难,因此,建立健全议定书的国内实施机制,辅助和确保议定书的实施就显得极为必要。

四、议定书国内实施机制探讨

(一)立法
立法来确认和保护一种权利,是从意识形态上对这种权利的一种认可,因此,以立法的方式来确认和保护社会权利,是建立有效的国内实施机制的最根本的方式。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不同,可以从实体性立法和程序性立法两反面着手。
1.实体性立法
实体性立法也就是建立社会权利保护的实体性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社会权利的法律地位、立法精神、理论渊源,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其次还有明确规定建立的具体实施机构和责任机构,以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
实体性立法来保障社会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宪法权利可诉化。大国家的宪法中都涉及到社会权利的保护,但都又存在宪法权利不可诉的目前状况,这就使得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和救济,因此,将宪法中的权利可诉化,使其真真正正可以行使的权利,可以在被侵犯时奋起捍卫的权利,也是将社会权利落到实处的一个步骤。第二,制定高位阶的系统的社会权利保护法。国家颁布了一些保护各种社会权利的法律法规,位阶高低不一,效力参差不齐,甚至还有一些社会权利没有涉及。我国相续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地方性立法,可是却没有一部关于系统地详尽地确认社会权利的地位,对其予以明确保护,并提供具体的救济方式的法律。因此,制定一部类似《民法通则》的法律对社会权利予以保护,将会有力地提高社会权利的社会地位,并使人们权利得以切实的保护。第三,授予一些部门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更好地实施法律,结合当地的社会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但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
2.程序性立法
程序性立法主要负责将议定书中的每一个程序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个人来文程序为例,相关程序法应明确规定本国内的哪些个人或团体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经过哪些具体的程序(用尽国内哪些救济手段),即可以何种方式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如果个人或团体的力量有限,可以向哪些群体救助,作为自己的代表提交来文。对于其他的程序,也应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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