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支持新能源企业融资模式借鉴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开发新能源是解决能源紧缺问题的战略选择。但由于新能源具有高风险的特征,所以融资难成为全球范围内新能源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部分国家在支持新能源企业融资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对我国支持新能源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国外;政府;新能源;企业;融资
1007-7685(2012)02-0114-03
当前,在传统能源出现紧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开始意识到开发新能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美国能源基金会的联合预测,2005~2020年中国需要能源投资18万亿元,其中节能、新能源、环保等领域需要资金7万亿元。由于开发新能源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依靠传统的融资模式远远不能满足新能源企业的需求。因此,政府的介入对新能源企业融资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部分国家的成功案例可为我国拓展新能源企业融资渠道提供参考。

一、国外经验介绍

公共风险资本、政府担保融资是部分国家推动新能源企业融资的两种典型形式。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点是突出政府在发展新能源企业融资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政府担当的具体角色有所不同。在公共风险资本模式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直接建立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公司对新能源企业进行投资,或者通过政府投资私人风险投资,间接进入新能源企业,并以此产生示范效应,带动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政府担保融资模式是将政府放在辅助的位置上,政府担当类似于中间人的角色,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优势和政府信用,为新能源企业寻找资金。资金的来源可以是信贷资金或风险投资资金。同时,政府为信贷资金或风险投资资金提供担保或政策支持,以降低信贷资金或风险投资资金的风险。

(一)公共风险投资

1.采用公共风险投资的必要性。2000年以来,风险投资和私人股票投资开始进入新能源领域。据联合国能源署下属机构——可持续能源融资联盟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前,新能源企业风险投资的比重较大,甚至高达70%左右;2005年后,私人股票投资发展迅速,远远超过风险投资的发展速度。从规模看,风险投资的利用在新能源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企业发展期和成熟期的后期阶段,而前期的种子期和初创期的风险投资严重不足。可见,风险投资对种子阶段和初创阶段企业的兴趣很低,这是由于在这个阶段,企业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都是外生不可控的,而且企业需要的资金规模偏小,却与成熟期企业一样需要支付相同的风险投资管理费及财务审慎调查费,而且不会带来潜在收益的增加。从这个角度看,单纯依靠民间的风险投资不能满足新能源企业的需求,特别是前期风险投资的不足将严重制约新能源企业的发展。因此,公共风险投资的出台就成为必然。公共风险投资是相对于私人风险投资而言的,它包含四个要素:政府资金;主动管理、竞争分散的投资基金;持有私人风险投资企业的股票;帮助新能源企业实现商业化运作。
2.公共风险投资的融资模式。根据联合国能源署下属的可持续能源机构的定义,公共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公共担保的金融或非金融的干预,弥补市场资金缺口,吸引私人投资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可持续能源机构根据发达国家新能源企业融资经验,总结出四种公共风险投资模式。第一种是政府组建独立的投资公司,直接对新能源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典型案例是英国的碳托拉斯和芬兰的斯垂基金。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整体融资项目中,风险投资只是其中一部分;二是独立的投资公司有特定扶植产业;三是独立的投资公司拥有一定的风险投资经验。第二种是政府联手私人风险投资,源于:论文摘要怎么写www.808so.com
利用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经验,完成扶植新能源企业的战略目标。此时最重要的问题是慎重选择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并确保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在得到资金后能够实现政府支持新能源企业的目的。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清洁能源基金是三个新能源私人风险资本公司的有限战略合伙人。第三种是参照私人风险投资的模式,政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培养自己的管理团队。这种模式的最大困难往往是缺乏风险投资经验,并需要配置基金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同时还要制定规章和条例。第四种是政府组建有限公司,聘请有经验的私人风险公司经理担任基金管理者。为了弥补投资经验的不足,政府可以聘请有经验的私人风险投资经理担任新公司的基金经理,双方讨论和制定基金条款和准则,包括所有具体的规定。政府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可以更好地对基金管理进行控制。但这种方式具有两面性:虽然私人风险投资经理经验丰富,可以更好地实现基金的盈利目标,但私人风险投资经理往往经营多家公司,不能集中全部精力管理基金。
总之,可持续能源机构认为公共风险投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检验市场,通过投资新能源市场获得的回报吸引私人投资者进入。二是获取投资回报,这是任何投资公司都追求的目标。三是获得环境收益。四是弥补市场资金缺口。五是创造就业或保护地方经济。

(二)政府担保融资

政府担保融资模式是由可持续能源机构提出的,是由政府为新能源融资提供担保的模式。主要目的是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企业的风险,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发展壮大新能源企业。在政府担保融资模式运作过程中,政府主要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在直接融资方面,引导风险投资进入新能源企业,为风险投资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二是在间接融资方面,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为其提供低息贷款。典型的政府担保融资运作模式包括:
1.政府担保融资与银行信贷的结合模式。政府作为中间人,将新能源企业与银行联系起来,根据信贷对象的差异,细分为单个贷款担保、组合贷款担保、批发担保和流动性支持担保四种类型。单个贷款担保是新能源企业或终端项目执行者同时向银行和政府提出贷款申请和担保申请,银行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再向政府提出担保申请,政府通过对企业进行一定考察,认定其符合产业政策,同意其担保申请,同时向银行和企业发出同意担保的函件,银行接到政府同意担保的函件后向新能源企业发放贷款。这种方式其实是政府担任担保人的角色,政府、银行和企业共同承担新能源企业发展的资金风险。这种模式适用于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不足之处是交易成本较高。组合担保是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系列贷款的担保,不需要单个项目的申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可能增加道德风险和挪用或违约风险。批发担保是对一个首要借款人进行贷款担保,首要借款人再将资金转贷给特定的目标客户。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新能源领域的中小企业。流动性支持担保是当借款人出现违约风险时为规避贷款损失而采取的担保方式。
在现实运作中,一般在新能源企业发展初期,运用政府融资担保承担首期工程项目75%的融资额,银行承担25%的融资额。如果项目顺利运行,产生盈利,此时在后期工程中政府承担60%的融资额,银行承担40%的融资额。可见,新能源企业在初期的风险主要由政府承担,如果新能源项目失败,银行承担的损失也比较少。新能源项目一旦顺利运营,政府将退出并交由市场化运作。
2.政府担保融资与风险投资结合的模式。由于新能源企业在创建初期的风险很大,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即使政府强力支持,也很少有银行愿意在企业创建初期介入新能源企业。此时,风险投资的引入就尤为重要。因为风险投资要求超额回报,同时也具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只要政府能够制定合理有效的制度来保障风险投资的投入,积极引导风险投资进入新能源行业也是必要的。国外政府担保融资与风险投资结合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操作模式:一是在欧盟成员国中,欧洲投资基金和各国政府同时为风险投资提供担保,政府主要职责是寻找项目,为风险投资的投资项目提供前期的推介,引导风险资本投资于具有潜力的新能源企业。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对当地企业的了解远远不如政府对企业的了解,如果有政府信用做保证,加上欧洲投资基金提供的资金担保,就会提高风险投资公司对投资项目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风险投资的资金压力。该模式是通过项目和资金双保险,引导风险投资进入新能源企业。二是政府成立公共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新的基金,新的基金再对新能源企业进行投资。这其实是政府和风险投资共同承担新能源项目初期的风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进行程度,分情况划分各自承担的融资比例。同银行相比,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承受力较强,可以承担更大的融资比例,政府可以通过更多的政策优惠,如税收减免、上网电价补贴等手段来支持初创期的新能源企业。三是政府为高技术中小企业商业贷款提供担保。申请商业贷款对于初创时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借款风险高,而且由于这一时期企业的失败概率很大,也没有长期的信用记录备案和可信赖的担保,可获得的贷款的交易成本也相对较高。所以,一些发达国家对于成立3~5年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部分风险担保,以分担风险资本的部分风险。
3.政府担保融资与项目融资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在美国主要集中在对生物能源项目的融资担保,如使用淀粉生产乙醇的工厂,有资格获得美国农业和工业部提供的高达250万美元的贷款担保。另外,该模式还被运用在战略性或关键性的能源基础投资项目上,如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为合成燃料生产商提供贷款担保,德国政府对俄罗斯——德国的天然气管道计划提供担保,加拿大对离岸石油开发项目、重油净化项目、煤炭项目等提供担保。

二、对我国新能源企业融资的启示

随着2010年我国战略性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预计未来10年我国在新能源产业需要增加投资5万亿元,这笔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投资及受其拉动的商业化社会投资。本文借鉴国外新能源企业融资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新能源企业的融资模式,以发挥政府、风险投资及商业银行信贷三方优势,拓宽我国新能源企业的融资渠道。

(一)政府风险投资模式

政府风险投资对于新能源企业的支持力度最大、效果最明显。政府应利用一部分资金直接投资于新能源企业。充分发挥政策性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重点扶持处于初创源于:论文写作www.808so.com
期的中小企业,为进一步的商业化融资提供铺垫。关于此种模式,目前国内较成功的案例是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2000年10月,澳籍华人施正荣携太阳能光伏技术赴江苏无锡寻求创业机会。三个月后,无锡市政府风险投资600万美元、施正荣技术加资产入股200万美元成立合资公司——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2004年政府再次注入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确认为政府风险投资,“尚德”国有股东变现股份收益后依次退出。“尚德”的创业股东中除施正荣外,其他8家有4家是无锡市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这些股东注入的巨额资本金,在“尚德”发展初期形成了公司强大的资金链条。无锡市政府则以争取国家、省、市各级项目的方式直接为“尚德”提供了千万计的研发支持资金。经过10年的发展,“尚德”已经成为中国光伏产业的龙头企业。

(二)信贷资金+政府担保模式

由于商业银行要以控制风险为主要任务,“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的方式可以使二者共同承担新能源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所以更加适合初创期的企业。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首期工程项目中应承担大部分融资额,随着项目的顺利进行,银行的融资比例可以逐渐提高。这就使得银行的信贷风险大大降低,而且可以增加银行的盈利,银行资金自然愿意进入新能源行业。政府还可以考虑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差别对待”,如,对于实力相对薄弱的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提高融资比例。同时,还要优化信贷服务新能源产业机制。一是加强各级商业银行的导向作用。积极落实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国家确立的新能源产业重点项目、国外先进技术引进、科研成果研发利用、先进设备进口等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体制。对于新能源产业发展在全国具有优势或巨大潜力的地区,适当扩大当地金融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权限。对贷款金额较大的新能源产业重点项目,建立有效获得各家银行总行直贷或专项贷款的特别机制。三是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新能源企业所处不同阶段的经营特点、治理方式、产品结构等,适时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产业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三)风险投资+政府担保模式

地方政府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来吸引风险投资对当地新能源企业的投资。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政策优势,做风险投资和新能源企业的中间人,为风险投资人提供企业详尽的资料,为企业寻找合适的风险投资。
(责任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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