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保险风险证券化与再保险

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传统的再保险已无法为原保险人提供完全的保障,因此ART产品这一新兴风险分散和融资方式应运而生。其用量的增长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公司的风险管理,但也给监管带来了诸多困难。本文主要针对保险风险证券化展开讨论,分析其所面对的理由,对传统再保险的影响、交易结构以及监管理由。
关键词:保险风险 再保险 证券化
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壁垒的逐渐消除,保险业在市场自由化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剧烈的变化,世界竞争日趋激烈,各大保险机构纷纷创新产品。许多保险人选择利用再保险方式分散风险,同时扩大自身承保能力,增强业务经营的稳定性,提高财务融资的能力。但是由于风险不断增加,传统再保险已无法为原保险人提供完全的保障,满足原保险风险证券化与再保险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保险人日趋多样的需求,从而促使一些新兴风险分散和融资方式的产生,一般统称为ART产品。ART新产品迅速发展,其使用量有了显著的增长,同时也引起了监管者、会计人员、投资者以及保险人的大量关注。ART产品主要包括财务再保险、保险风险证券化、保险衍生产品、流动资金和应急资本便利四种。其中,财务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再保险合同为基础,属于再保险的创新型业务。本文主要探讨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相关理由。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面对的理由

(一)交易成本理由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利用为其量身的策略对巨灾或其他风险进行证券化,以强化其财务结构,扩大其业务能力。但是,较高的交易成本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证券化风险的主要障碍。目前,保险风险证券化和传统再保险相比,在成本上没有任何优势。这些费用包括保险连接型证券的所有条件的界定,发行内容说明书的起草、定稿和发布,以及最后债券的销售。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准备工作和各项手续复杂而冗长,所需专业知识涉及法律、会计、投资、信托、票据等方方面面,均需各方专业人士有效合作才能成功,费用高昂。相比之下,传统再保险随时可以。因此,与传统再保险相比,交易成本是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缺点之一,如果不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保险风险证券化就不是一种成熟的创新,将无法实现普遍的运用。

(二)流动性理由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流动性理由不是一个可以靠单一群体就能解决的理由,需要多方面的合作。保险人、交易所、投资银行、评级机构等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通力合作,共同培育市场。对监管机构来讲,应该为保险风险证券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尽快制定出有利其发展的法律法规,允许开办聚在风险债券交易的二级市场等。

(三)风险理由

在风险证券化交易中经常使用的参量触发机制,虽然能显著地减少来自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但是可能造成这样一种风险,即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与保险连接证券提供的保障之间的不匹配所引起的风险,一旦出现这种理由,保险的作用及价值便值得商榷。

(四)法律理由

保险风险证券化是新生事物,跨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市场,因此法律方面的理由比较复杂。就美国而言,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等在很大程度上对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不利。

二、风险证券化对传统再保险的影响

目前保险风险证券化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再保险形成实质性的冲击,但保险风险证券化对再保险的潜在影响是巨大的。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发展前景良好

保险风险证券化不仅具备很多再保险所欠缺的优点,更重要的是顺应了时展的潮流。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就是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在一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任何一国如果缺乏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要跻身于现代经济社会是难以想象的。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了一种机制,使得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的贯通起来,使得保险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联系起来,适应了时展的潮流,从而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不会取代再保险

首先,传统再保险对保险人提供的巨灾风险保障的有效性很高。就单一保险人而言,只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了合适的自留额,通过再保险安排,就可以有效地将所承担的剩余部分风险化解掉。再保险对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是充分而确定的,而保险风险证券化难以达到再保险对风险的防范效果。从理论上讲,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的巨灾风险保障是充分的,但由于存在基差理由,这种保障又是不确定的,即难以事先确定保障效果。因此,保险风险证券化要想完全取代再保险的地位是不现实的。

(三)两者互为补充

保险风险证券化和再保险各自有其优越性,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共同构成保险风险防范的体系。从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作用机制来看,无法脱离再保险。以巨灾风险证券化为例,在形式上属于特殊的再保险,因为特殊目的再保险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再保险服务,再保险本身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非常重要的环节。可见,再保险对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有积极作用,从辩证法来看,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对再保险的扬弃。保险风险证券化对再保险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其作用在于促使保守的再保险业把注意力转向蓬勃发展的资本市场,使再保险和资本市场融合起来,实现再保险的创新。而且再保险业也可以利用保险风险证券化来分散其风险,使整个再保险业更为稳定。从实践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可以把保险风险证券化和再保险结合起来运用。对于特别巨大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把自留、再保险、风险证券化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各自的比例和具体运作方式则根据风险程度、各种工具的成本来确定,以达到最优组合,实现最佳的投入产出效果。
总之,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余地无疑是很大的,但传统再保险业也不会随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崛起而淡出市场。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保险风险证券化和传统再保险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供同行形成防范巨灾风险的完善体系。在一段时期,一方的重要性可能突出一些。一般来说,在非巨灾方面,传统再保险的适用性更强,但在巨灾方面,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适用性要强一些。保险风险证券化与再保险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GetFullD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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