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甲供材料”会计处理及税务不足分析

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我国铁路建设工程中,建设材料按责任主体以及采购权限可划分为三种,即自购材料、甲控材料以及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就是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协同建设单位采购或者直接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然后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本文针对铁路施工中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铁路建设;甲供材料;会计;税务问题
我国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为保证最终的铁路工程质量,并且有效控制工程资金投入,要求在进行铁路建设时,即使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包含了甲供材料价款,也一定要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但是由于国家现在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缺乏相关规定,从而造成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企业的营业税金的计算问题,下面笔者就对在铁路建设项目中,“甲供材料”怎样进行税金计算展开分析与探讨。

一、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甲供材料如何采取会计处理方法的问题,我们可以就一个案例进行分析。铁道部批准某新建铁路项目总概算为600亿元,其中甲供材料费用大约50亿元,由10家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承建。每类甲供材料一般都是一次招标、分次购进、按月结算。如某月甲供材料供应商向建设单位结算价款1000万元,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非常明确:
借:工程物资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但建设单位将甲供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时,实务中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建设单位直接计入建设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 1000万元 贷:工程物资1000万元
采用这种会计处理的理由是:建设单位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并使用在自己的工程,所以在材料发出时就应计入工程成本。
2.建设单位作为支付(或扣除)施工单位价款
借:预付账款—XX施工单位 1000万元 (或:应付账款-- XX施工单位 10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1000万元
采用这种会计处理的理由是:建设单位认为,自己是以实物的形式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或者认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已经包含甲供材料价款,自己只是为了卡控质量而替施工单位购买材料,就应该扣除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
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我国相关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会计处理时,有些企业会采用第一种方法,有些也会采取第二种,所以,只要可以为第三方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这些方法都是能够使用的。但根据铁道部规定,铁路建设中甲供材料没有直接列支渠道,应通过验工计价方式计人工程成本。因此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总承包价款包含了甲供材料款,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以验工计价方式将甲供材料逐渐计入工程成本。综上所述,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应采取第二种方式核算。

二、甲供材料营业税征收的规定

我国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16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13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但各省(市)为了省事或者为了杜绝甲供材料漏税的现象,没有一个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出具体名单。因此无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如何结算,甲供材料都被划入施工单位的营业额征税范围。

三、甲供材料开具及使用的问题

我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所以,在包含甲供材料的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不得开具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甲供材料的,只允许开具实际营业额的建安。针对以上这些,施工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以及项目登记制度,而且在纳税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出具甲供材料的相关证明,在税务人员核实确认以后才开具相应金额的,并按总价纳税。
从上述规定来看,采用第一种核源于:论文提纲范文www.808so.com
算方法时,施工单位按照扣除甲供材料费用后的价款出具。采用第二种核算方法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包含甲供材料费用在内的价款出具。但无论那种核算方法,施工单位都应按照总承包价缴纳营业税,要想不重复缴纳甲供材料营业税,就要依据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13条规定与省级地税局沟通协调。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还有一个问题。由于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上的客户名称肯定是建设单位名称,而且在建设单位入账,施工单位无法取得等原始资料,进入成本的依据就看似不足。其实原《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初稿)》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因此,施工单位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购买甲供材料的合同、、银行付款证明复印件也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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