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召回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进展,各国经济逐渐趋于一体化,产品的流通渠道日益广泛,产品的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促使商品在更加广阔地范围内交易频繁,同时也提升了科技进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诚然,这种态势给各国经济带来了良好收益,但与此同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也大量出现,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正因如此,民众在消费历程中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也日渐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如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起一套系统性高、可操作性强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1966年美国颁布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极大地提升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意识,而且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必须承认的是,在全球经济快速进展的今天,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世界各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遗憾的是,直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具有统领性的立法,其相关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层级低、约束力不强的行政法规层面,致使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由此,基于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健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本论文主要采取浅析归纳的策略和比较探讨的策略,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在归纳该制度的法律特点和功能的基础之上,借鉴该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实践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近况,指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所有着的不足,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改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介绍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及法律特点。在此基础上得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社会信誉、提升社会效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等五项功能。第二部分是考察了以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通过对这些国家相对成熟、改善的立法制度、执法机构和特点等方面的考察浅析,总结其成功的实践经验,进而得出对我国当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改善具有借鉴作用的五点有益启迪,即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召回制度;建立各司其职的监管机构;规定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历程以特殊到一般;依据本国国情,契合本国需要。第三部分以介绍《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单行法规等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入手,评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近况,深入剖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是:立法不改善,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召回的对象模糊不清,标准不一,不利于准确判定产品缺陷的有着与否;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难以做出公正权威的鉴定结果;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职权重叠交叉的现象十分严重,难以有效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威慑力,处罚力度过于“宽容”。第四部分对改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必要性进行了简要浅析,在此基础提出了改善该制度的思路,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改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提出了改善倡议;第二部分是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分别包括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对象的标准、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分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性规定;第三部分是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改善,分别是加强信息系统的改善工作、加强缺陷产品信息预警制度的改善、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机制。关键词:缺陷产品论文召回论文法律制度改善论文
本论文由www.808so.com摘要3-5
ABSTRACT5-11
1 引言11-12
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12-17
2.1 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及法律特点12-14
2.1.1 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12-13
2.1.2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特点13-14
2.2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功能14-17
2.2.1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4
2.2.2 提升企业的社会信誉14-15
2.2.3 提升社会效益15-16
2.2.4 规范市场秩序16
2.2.5 保障公共安全16-17
3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况及对我国的启迪17-26
3.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17-19
3.1.1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17
3.1.2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执行机构17-18
3.1.3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特点18-19
3.2 英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19-20
3.2.1 英国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立法19
3.2.2 英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执行机构19-20
3.2.3 英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特点20
3.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20-21
3.3.1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20-21
3.3.2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机构21
3.3.3 法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特点21
3.4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21-23
3.4.1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21-22
3.4.2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的执行机构22
3.4.3 日本缺陷产品召回的特点22-23
3.5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迪23-26
3.5.1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召回制度24
3.5.2 建立各司其职的监管机构24
3.5.3 规定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4-25
3.5.4 立法历程以特殊到一般25
3.5.5 依据本国国情,契合本国需要25-26
4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近况与不足之处26-34
4.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近况26-30
4.1.1 《民法通则》的规定26
4.1.2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6-27
4.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27-28
4.1.4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8-29
4.1.5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29-30
4.1.6 单行法规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30
4.2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30-34
4.2.1 立法系统不改善31
4.2.2 召回对象的标准模糊不清31-32
4.2.3 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32
4.2.4 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32-33
4.2.5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威慑力33-34
5 改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深思34-44
5.1 改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34-36
5.1.1 改善产品责任的需要34-35
5.1.2 维护国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35
5.1.3 推动企业生产健康进展的需要35-36
5.1.4 我国入世后的客观要求36
5.2 改善我国现有的法律系统36-37
5.3 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37-41
5.3.1 明确召回对象的标准38
5.3.2 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38-39
5.3.3 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39-40
5.3.4 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40
5.3.5 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性规定40-41
5.4 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改善41-44
5.4.1 加强信息系统的改善工作41-42
5.4.2 加强缺陷产品信息预警制度的改善42
5.4.3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机制42-44
结语44-45
参考文献45-49
后记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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