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司法考试案例化趋势及对法学教学影响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案例化”是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一个基本趋势。这种案例化使试题的综合性更强,对考生的联系、归纳与总结的能力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趋势,应当加快法学本科生教育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的改革;进行课程结构与教学策略的改革,规范本科生教材的基本要求,任课教师使用教材的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同时,应当加强法学本科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而教师也应逐步强化自己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案例化 法学 本科教学
: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1.139
1 案例教学法的由来及发展
案例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是讨论理由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也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利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以锻炼学生的分析、归纳、总结的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后被广泛运用医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教学之中。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朗代尔让学生在课堂上阅读、分析和讨论上诉法院案例,这些案例被汇编成书,在1871年出版了第一本教学用案例集。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学习案例的目的是为了观察和了解律师和法官的工作,学习法律文书中的思维和逻辑。在课堂上要进行苏格拉底式提问,一问一答的模式进行学习,不再进行讲授式教学。到了20世纪20年代,哈佛的案例教学法已经普遍应用于美国法学院。今天美国法学院的教学中虽然有了一些转变,但是朗代尔的案例教学法,仍是美国一切法学教育的核心。
美国的案例教学法重在培养一种法学思维能力,而非仅传授知识。具体而言,苏格拉底式提问、课堂讨论、案例摘要和论述式测验等策略进行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待法律理由秉持独立深思,以法律之思维,发现理由并分析、解决之实践能力。
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系,与判例法紧密契合。但是,20世纪末,在强大的全球化浪潮冲击下,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韩两国也纷纷效仿美国的法学院教学模式,引入案例教学法。这不仅是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走在世界前列,也是因为在国际竞争中迫切拥有广博且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来保护本国的权益。
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也引入了法律硕士教育,但实践中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大体上还是沿袭传统的大教室上课,以理论教学为中心,这与美国法学院以案例教学、诊所教学为主的教育策略有很大差异。近年,虽有法学院也尝试引进案例式教学,但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2 我国司法考试的“案例化趋势”及其对司法考试的影响
“案例化”是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一个基本趋势。这种案例化不仅仅体现为卷四的案例分析题难度有所增加,而是体现在司法考试的全部出题思路中。即使在其他试卷中,以案例形式出现的客观题所占的比重亦呈现出明显的上升的趋势,这一趋势在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考查中也有明显体现。在司法考试中,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占据了绝对的比例优势。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案例本身所具有的实践性与灵活性的特点决定的。案例以司法实践常见的或可能发生的情况为背景,对考生应对解决实际理由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案例更易于联系实践中的热点理由,将司法考试与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 2006年卷三第88题,即以当年发生的几名北大师生联名起诉中石油的案件为背景,考查考生对当事人适格理由的掌握以及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该题对考生的知识面以及理论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体现了司法考试典型的出题思路。除了具有实践性的特征以外,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还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一方面,这些题目可能会出现在卷四的案例分析,也可能出现在卷三的选择题的题干中或选项中。另一方面,以案例形式设计的题目在考查的内容和角度上也更丰富和灵活。比如2003年卷三第70题考查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案件范围,出题者将该题的四个选项分别设计成四个小案例,分别《民诉法》第90条的四种情况。再比如,2005年卷三第95题以题干中出现的一个案例同时考查诉讼和解的处理以及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之间的关系。
司法考试的案例化趋势对司法考试产生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加大了考试的难度,对考生处理信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型试题将考生置于一个更加复杂的情景之中,使其处理更多的信息,并将具体的情景与法律的抽象规定联系在一起。以2002年卷三第21题为例,该题考查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与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试题的题干为: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题仅题干就有170字,涉及两个人物、四个地点、五个时间。该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欲这一分,考生解决两个理由:第一:案件类型是双方被还是一方被;第二:的时间是否在一年以上。这无疑对考生的信息处理与筛选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总之,在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中,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更多、更复杂的信息。这就要求考生思路清新,能够准确、地排除干扰信息或干扰项,在案例与对应的法条联系起来,作出正确的判断。
另一方面,试题的综合性更强,对考生的联系、归纳与总结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早期的律师考试主要注重对考生记忆能力的考查,忽视了对考生地综合运用能力的要求。案例型试题的增加,对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某一案例出现后,既可能涉及实体法方面的理由,也可能涉及程序法方面的理由,因此出题者经常从不同的角度对考生加以考查。比如,2004年卷三的第二组不定项选择题的题干是: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此组不定项选择题以此案例为基础,分别从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两个角度加以考查,体现了较强的综合性。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立法的现实状况是,对某一理由的法律调整是多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完成的,而许多司法解释也同样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某一司法解释会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角度对某一理由加以规定,这就考生及时梳理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提高自己的综合运用能力,做到解题思路清晰,法条运用自如,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考试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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