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场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对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作用学术

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13年1月1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对中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场外市场)建设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从介绍场外市场发展现状入手,分析《监管办法》实施对场外市场建设的意义。
关键词:场外市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
1001-828X(2013)01-0-01
场外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是上海、深圳交易所的重要补充,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实体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场外市场的发展现状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场外市场已经形成了由股份转让系统、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若干股权交易所等构成的体系。

(一)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设立,开办的初衷只是为了解决“两网公司”退市的遗留问题。之后逐步地接纳了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俗称“三板市场”。2006年1月,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开始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俗称“新三板市场”。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新三板”扩容,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9月20日,新三板交易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

(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目前,全国各地有2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模逐年扩大,法规进一步完善,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如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19个省市区的61家产权交易机构组成了“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上海产权交易所与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合并,成为全新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等。区域共同市场通过共同的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促进了不同产权交易机构的信息共享,推动了产权在异地之间的流源于:论文www.808so.com
动。

(三)股权交易所

2008年9月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成立,主要致力于两高两非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及交易平台。同年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2009年7月天津股权交易所的分市场安徽股权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2010年12月湖南股权交易所成立,2012年10月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立,山东、吉林、深圳、武汉也先后建立起股权交易所(中心),都是为本地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交易和融资的平台,致力于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我国场外市场为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实体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与缺陷。如场外市场服务企业类型有限,交易非常不活跃。“新三板”、各地股权交易所的挂牌企业均为股东200人以内的企业,地方产权市场交易大部分是国有股权,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等等。

二、《非公办法》实施对场外市场建设的意义

(一)扩大了场外市场的覆盖范围

《非公办法》将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庞大群体正式纳入监管,意味着资本市场服务覆盖面大为扩展。根据《非公办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我国现有公众公司6万多家,而在沪深两大交易所公开上市进行交易的公众公司只有2000多家。《非公办法》出台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公开转让,各地交易所只受理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挂牌转让。办法确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合法化是历史性的突破,在中国场外市场发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此,数目庞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场外市场特别是“新三板”挂牌交易成为现实。

(二)突破场外市场股东“200人之限”

《非公办法》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可以超过200人,同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转让股票和定向发行。这就突破了长久以来制约中国场外市场发展的障碍——股东人数“200人之限”。一直以来中国场外市场(包括“新三板”、各地股权交易所)都恪守200股东上线的原则,造成了场外市场交易及其不活跃。原来“新三板”每手交易最低3万股,天津股权交易所将每手确定为挂牌企业的全部股权的二百分之一,使单手交易资金量过大,从而总体交易量非常有限。交易量的不活跃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融资功能,最直接降低了中小企业挂牌的意向。股东200人的上限被突破后,预计会对股权进行拆细交易,并实行竞价,从而会刺激交易量,提升市场融资功能。

(三)投资者合法权益获保障

在很长的时间内,非上市公众公司运作不规范,大都未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非公办法》的实施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纳入了法制轨道,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该办法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半年报和年报披露时间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办法第八条规定,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也在制度上规避了非上市公司寻找借口避免信息定期披露的风险。
参考文献:
陈玲.我国场外交易场所若干问题研究.
刘微.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3.
[3]杨.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现状及其发展.华北金融,2008(06).
作者简介:郑然涵 (1979-),女,浙江温岭人,经济师,本科,从事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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