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在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念之下,各国以及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都不再仅仅采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古老原则,而我国在2011年4月生效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也进行了单独规定,采用了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也考虑了多个连接点,但是依然存在缺陷,笔者在此以客观的角度加以分析,并结合国际上广为接受的法律选择方法、原则,提出现行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方法 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产品责任,在经济高度发达,国际贸易不断加深的今天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有同一个倾向,就是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各国实体法的规定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而在涉外产品责任纠纷解决时存在着很多法律适用的冲突。为此,经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制定和颁布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建立起了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也于2010年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其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这是我国以往的冲突法立法中从没有涉及的领域,同时也意味着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观之现行法律,虽较以往有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和连接点的数量都还有限等。因此,应该抓紧时间研究海牙公约和其他各国行之有效的做法,来制定更为完善的冲突规范。

一、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卓有成效的指引,其所运用的方法和原则,非常值得研究、借鉴。
1.复数连接点的运用。即采多个连接点结合的原则,学理上又称结合性连接因素的运用,是出于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不能用单一的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来调整,而是将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所指定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才能达到合理的调整效果1。具体运用时,就是在一个冲突规范中增加多个连接点,同时符合才能确定援用的准据法。应该说,复数连结点的采用是近年来冲突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海牙公约》第四条规定,“适用的法律应为损害地所在国的国内法,如果该国也是:(1)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或(3)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所在地。”
第五条这样规定,“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适用的法律应为直接摘自:学生论文www.808so.com
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国家的国内法,如果该国也是:(1)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或(2)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所在地。”
而第六条规定,“凡第四条和第五条指定的法律都不适用时,则适用的法律应为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除非请求人根据伤害地所在国的国内法提出请求。”
不难发现,《海牙公约》抛弃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的单一的连接点,选择了损害地、受害人惯常居所地、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和受害人取得产品地这4个连接点,进而组合成了一套有顺序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一顺序,若既是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或受害人取得产品地,那么就适用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国内法。第二,若该规则不适用则回到一般规则,即在损害地与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或被请求责任人主营业地或受害人取得产品地重叠时,适用损害地所在国的法律。第三顺序,当前两种方法都得不到适用时,原告可以选择适用损害地所在国法律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法律。第

四、在前者情形下,若原告不予选择,则直接适用被请求责任人主营业地的国内法。

可以看到,《海牙公约》在法律选择过程中所运用的连接点也是有主次之分的。《海牙公约》采用这种方法进而形成的法律选择规范可以有效的避免因侵权行为地的偶然性而适用不合适的法律,对法官具体操作案件时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法律,灵活高效。在保证最有利于原告原则的适用,同时又保障了与纠纷联系最紧密的法律得以适用,因而也被称之为“最妙的解决方法” 。
2.以排除被告不可预见规则决定法律的具体适用。在《海牙公约》中,保护原告权益得到了充分体现,为了保证中立公正的立场,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不至于把被告放在明显不利的情形,《海牙公约》采用了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其第7条的规定,只要被告证明其不能合理预见自己产品经由商业渠道在该国销售,则上述规定中的损害地国法和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都不能适用,只能援引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法律了。
该规则的出现实际是应对最有利于原告原则情形下被告方权益维护的缺乏和忽视。当下,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未在某国市场生产经营,但其产品可能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途径进入了某国,那么,当发生产品侵权而要求其根据该国的法律承担责任时,准据法的选择就会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对于被告而言是非常不公的,所以就需要技术手段排除这种情况的出现。
当然,这个规则也引来了许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它与保护消费者的理念背道而驰,明显有利于被告,使得《海牙公约》的优越性仅仅停留在了给予当事人有限的选择权了。

二、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我国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上曾一直采取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结合当事人共同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的方法,并以“双重可诉”原则作为前提,显然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国际产品责任纠纷。2010年底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一改之前法律选择单一不灵活的现状,更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也更符合国际趋势。其有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源于:毕业论文指导记录www.808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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