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银行业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目前状况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银行业监管权责不明确同时立法理念滞后与现实情况。因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立法思维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不断推进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强化银行业监管程序。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银行业监管是指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所召开的有关会议与文件及相关国家政策对银行业监管提出明确化具体化的源于:论文怎么写www.808so.com
政策要求,各个银行机构也从自身实际出发陆续修订改进各类规章与管理制度。此外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中国银行业协会也于2000年成立并获得授权行使全国银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在对银行业监管领域现行法规全面概括基础之上,银行业监管法律得以产生。它是属于广域法范畴,是对银行业监管领域现行所有法律规范之总称,概括了所有涉及调整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所引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狭义银行业监管仅局限于监管当局监管的范畴,主要指政府机构(主要指央行)或政府设立的受权实施银行业监管的准政府机构(例如中国银监会)。在经济发展早期,金融领域监管存在许多漏洞,结果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也是现代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具有特殊性与系统重要性,一直受到严厉监管。银行业监管被列为世界各国法律重点内容之一。我们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审视并完善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二、我国现存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一)传统分业监管体系造成监管隐患

“一行三会”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监管体系。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行使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职能,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现有监管背景下的银行业制度建设似乎没有严重缺陷,但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与国际并轨进程加快,现有监管模式的先天缺陷和后天弊端逐渐显现。首先,从法律规范视角来看,监管主体多样化与不一致容易导致责任界限不明晰。其次,在当今的市场经济和商业社会中,随着金融创新,混业经营成为主流,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必然会导致监管隐患和风险。以现行的住房信贷政策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出台相应政策文件与实施细则,但是这些规范往往存在内在冲突,也影响了实务操作的有效性。

(二)监管权责不明晰

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正式成立,刘明康出任第一任主席(2011年卸任,由原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接任)。作为国家设立的特殊的正部级准行政型事业单位,银监会获得从央行剥离出的全国银行业监管职权,同时兼管信托与金融资产管理业。但是,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仍然保留必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权,依法对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及个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新《中国人民银行法》还授予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全国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及行使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能。这种对央行职能定性虽然是必要的,但是央行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会架空银监会实际监管权,削弱银监会监管效力进而导致银监会处于从属地位。

(三)立法理念与现实发展存在滞后性

从法律框架体系而言,目前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包括监管性法律规范和金融交易性法律规范,其制度理念应体现出公法的属性,法律规范之间比例应维持合理水平。但是在目前颁布实施法规文件中,法律法规的比例比较小,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占主导地位。显然从法律效力而言,这些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与适用性相对较低,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完善对策分析

(一)立法理念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富有前瞻性和可预见性的立法理念树立可以有效避免、消除脱离实际的行政规章。应审时度势,从有利于银行业全方位发展角度出发,积极适应现代金融综合化与全球化的发展大趋势。同时,监管理念也应不断加以更新,及时发现自身不足和缺陷,跟进并改良金融监管,使银行业监管立法不失前瞻性预见性。

(二)深化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

加入WTO以后,我国遵照世贸规则逐步开放金融业,一大批境外资本和外资银行纷纷以各种形式进入我国,本土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冲击和挑战。我国银行业监管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必要的执行力和政策的实质意义,否则就会被削弱。与此同时,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在我国法治进程深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强化银行业监管程序

银行业监管应通过制度建设加以强化与保证。应整理规范相关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并对具体责任加以落实。要以事前预防为主,从而做到有备无患。在事中援助方面,可以通过相应的风险防控和保障机制的建立实现风险防控,防范系统性风险。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并完善市场淘汰机制,建立标准化与操作性强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包括银行业风险抵御与合并破产机制等,防止海南发展银行事件重现。银监会等监管主体要依法对银行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完善并落实退出机制,防止个别风险演化为系统性风险。无论任何银行业的主体,违规必受处罚。
四、总结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漫长的过程。我们应该顺应现代金融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和完善监管执行机制,大力推进法律制度建设。今后我国金融业和银行业要不断革故鼎新,迎接挑战。只有从观念上与思想上进行根本性转变,才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获得有效发挥。(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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