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视角下恶意之损失谁之责

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中国存在大量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市场、商、客户三者由于先天性的信息获取不对称,在现实中有大量不明真相地做着发财梦的客户因为种种理由被他人恶意造成保证金损失,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但是相关法律很不健全、相关的责任的研究更是很少,即使被发现也会陷入到无法可依的境地,若不及时对其进行治理,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在此只对被恶意造成损失的交易者如何挽回自己的保证金损失在法律上作出有益的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恶意;法律性质;法律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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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从一则新闻看起:
任何一个投资客,都不会在毫无获利的情况下,日内疯狂交易,进而为交易所创造手续费暴利。但这样的怪事,居然在湖南久丰金属交易所(下称“湖南久丰”)真实发生。
“与交易所和商都无法取得正面联系,报案之后,局经侦人员对于此类案件也是束手无策,我真的感到走投无路了。”来自黑龙江省安达市老虎岗镇利民村的徐宝,向开设在湖南久丰的交易账户累计投入资金 13.4 万元,但仅在 2011年7月11日这一天,就被不法入侵者篡改后,疯狂平价(买入卖出为同一)24笔,产生交易手续费9 400 元。
如今,徐宝13.4万元的账户,已经被刷得仅剩 2 134元。可是,谁入侵了徐宝的交易账户,又是谁篡改交易,进而疯狂?如此疯狂之举背后,谁又是最大获益者?湖南久丰是一家什么样的市场,它与为徐宝提供业务的商陕西瑞丰(以下称瑞丰)之间,又有着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钱不见了[1]。

一、中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乱象

现在中国各地存在各式各样的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的品种自农产品到水泥钢材甚至是地方特产,但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足够的法律法规对其规制,自其诞生的第一天就存在许多争议。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就在这样的环境下慢慢发展以致今天,自2009年以来国家已经组织几次专门的整治行动来治理这个行业中的不规范的现象。① 这期间现货市场已经相对规上,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则新闻中正是乱象中的一种。
由于缺乏监管,恶意操纵、虚拟商品交易、空买空卖、商随意发展客户、夸大宣传、恶意竞争、客户保证金被窃取、恶意、甚至是对敲交易②将客户的保证金转化为个人盈利等种种乱象。
以上述湖南久丰为例,其为增加利润便大规模地发展商,事实上,久丰在东北区的黑龙江省并没有加盟商,按照规定,久丰的商都可以到黑龙江发展客户,陕西瑞丰便是其中一个。瑞丰便找到了徐宝,高返佣等优厚的条件宣传,徐宝就陕西瑞丰开立账户进行交易,徐宝开始从较少的保证金开始交易甜头后,逐渐加大保证金至13万之多,之后在重新获得丢失的后,交易仓内的保证金就骤降为2 000多元,后查得知是被人恶意将保证金转化为陕西瑞丰的利润。即使在局经侦部门对于此类案件也是素手无策。
此类事件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将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当地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更为甚者,对某些受害者而言那将是灭顶之灾,血本无归。③那么徐宝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中国的法律法规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规制

根据笔者的查询,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专门规定大宗电子交易规范,更多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诸如《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等等。其余的更多地见于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的行政规章和散见于地方政府的规章之中。① 但这些法律文件多是从宏观角度上来清理整顿各类电子交易场所,为服务于国家及地方有一个较为安全的金融环境而做出的规定,很少涉及关于客户即交易者利益受损后的法律救济,以至于在受害者报案后,司法部门不知道如何对该类行为定性,甚至受害者赔偿无路,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以最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为例:全文分为四大:一是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二是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四是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②由此可见,对于像徐宝这样的交易受害者在这些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中是找不到任何寻求赔偿的法律依据的。
那么徐宝们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应当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什么样的途径呢?

三、恶意的法律上的定性

笔者并没有查询到何为“恶意”,恶意,根据词典的定义,即不良的居心,坏的用意。而,是资本市场上的专属概念,即交易者在交易软件中频繁的进单出单从而达到盈利其他目的。在现货交易中即指交易员带有恶意的频繁交易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严格地来说,普通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上则新闻中,他人明显是利用频繁的交易产生大量的交易手续费,根据报道,大约80%的手续费会以返佣金的形式由湖南久丰返到陕西瑞丰的账户中去,经过这么“华丽的转身”,徐宝账户中的保证金即以返佣的形式了陕西瑞丰和湖南久丰的利润。湖南久丰和陕西瑞丰在这些产生的手续中各分得一杯羹,而徐宝却不知道自己的保证会以这样的方式别人的利润,真可谓天衣无缝。但事实上呢?他们明显违反了法律!
按照民法原理,徐宝们将保证金注入到湖南久丰账户中后,仍然具有对账户中保证金的权,在交易过程中相当于借用湖南久丰公司的账户行使其对账户内保证金的权权利,但是他人不正常的手段进入到徐宝的账户,并且未取得徐宝的许可,对徐宝具有权的保证金采取非正常的手段处置账户内的保证金,已经构成对徐宝的保证金权的侵害。换句话说,当徐宝湖南久丰的商陕西瑞丰签订入市合同时,作为市场方和商都有义务为徐宝账户内的保证金安全负责,然而他们却置义务于不顾,恶意的形式侵害徐宝保证金的权,即违反了入市合同的约定,又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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