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行使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等方面展开重点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帮教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了新的变化,综合有以下特点: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犯罪团伙化、年龄低龄化、侵财性突出等,但总体来看,涉案未成年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深。从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上升趋势表明,强调用刑罚达到惩罚目的,实施有罪必罚,罪刑相当的惩处手段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司法实践也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常规的起诉处理,可能适得其反,有违法律惩罚与教育的初衷。

(二)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一旦作出有罪判决,极易产生对抗情绪,感觉被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对未成年人判处刑会使他们在较长时间内脱离社会,不能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如若管教措施不当还会交叉感染,给回归社会带来相当的难度。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难以调动这些家庭的积极因素,既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也会间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而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家庭力量,教育、挽救未成年犯,帮助他们重塑自我、回报社会。

(三)顺应国际社会非诉讼化、轻刑化潮流,节约司法资源

从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许多国家普遍推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并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尽管有特殊规定,但不可否认,现行法律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放在了审判阶段,一旦进入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大多被判定有罪。因此,如果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挽救和保护提前到起诉阶段,即赋予公诉机关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能很好地弥补单纯依靠法院审判的不足,使刑事诉讼早日终结,既能充分体现司法效率原则,还可以克服缓刑之不足,实现诉讼阶段的程序分流,顺应国际上对刑事犯罪的非诉讼化、轻刑化潮流。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现状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率连续攀升,而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率极低,综合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与不足:

(一)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法

从立法和现行法律来看,我国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都散见于刑法、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当中,造成立法的无序和零乱。

(二)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规定笼统不明

现行不起诉制度都是以普通成年人犯罪而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比照这些规定予以处理。这种立法模式,看似检察官手里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则会导致检察官在执法中无所适从,司法行为极不规范。如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诉标准与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具体区别开来,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能否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积极有效地适用相对不起诉措施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司法实践不规范

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法律缺位,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问题上,有些基层检察院束手束脚,不敢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而有些基层检察院又过于冒进,大有滥用这种自由裁量权之嫌,从而极大地影响法律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仅占受理该类案件总数的10%左右。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问题上,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及犯罪特点,适用相对不起诉失之过严,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没有形成分流态势。

(四)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后的教育改造呈现空白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不起诉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问题,由于没有相应的教育改造机制和妥善的救济手段作后盾,这也是造成许多未成年人流落社会引发更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改革

(一)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近年来,国际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犯罪逐渐由惩罚主义转变为保护主义,即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挽救和处罚并重的立法精神,一般以实施保护性处分为原则,情节恶劣的加以刑事处分。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标准和条件的确定,应结合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教育状况等因素而定,综合司法实践及相关理论,其条件如下:
1、适用对象: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主体应当以我国刑法规定的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体。
2、适用情形: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犯罪嫌疑人系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被教唆而犯罪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退赃、悔改表现,或有自首、立功情节,主观恶性不深等。此规定排除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主观恶性较大的共同犯罪的主犯。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后的社会帮教制度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检察职能,创设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完善教育考察、矫正帮教工作,推动综合治理。
1、社会调查。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悔罪表现以及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措施,开展帮教工作。
2、规范建档。对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承办人要建立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将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基本案情、处理结果等资料登记在册,并及时更新案件进展情和帮教效果,确保档案信息规范、准确。
3、教育培训。加强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适应社会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被不起诉人是在校生,承办人应及时与家长、学校沟通,使其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如果是非在校生,则应与劳动职业技能培训部门联系,对其进行各项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顺利就业,自力更生。
4、定期报告。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应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其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建议一个月报告一次。
5、跟踪考察。承办人每个月主动与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面对面的约谈,并与家长、学校、劳动培训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和帮教表现,并将跟踪考察情况记录在案,积极化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强化帮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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