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侵权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自2005年国外五大知名品牌商标权利人将秀水豪森公司告上法院后,司法实践中有关场地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件不断涌现。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法官们对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有着不同看法,以而导致司法审判活动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同时,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一些法院在审判中过分强调对商标权的保护,对市场经营管理者科以过高的监管义务,打击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解决这些不足的关键在于权衡商标权利人和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以立法上改善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则。本论文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四个典型案例入手,着重对案件涉及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即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的认定及其责任形态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倡议,并在总结这两个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的近况,对改善我国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提出一些深思。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四个典型案情做简要的介绍并归纳出案情引发的两个不足;第二部分是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对四个案件法院的判决展开浅析,归纳出争议点在于以事前审查义务为标准还是以注作用务为标准来认定主观过错,然后针对这两个标准分别进行讨论。通过与美国相似案例的判决的比较,对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义务来源浅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探讨,文章得出以事前审查义务为标准是不合理的。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在平衡商标权利人和市场经营管理者两者的利益基础上合理地界定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注作用务;第三部分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市场经营管理者构成商标间接侵权承担的责任形态不足进行讨论,即市场经营管理者应独立承担责任还是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补充责任。通过对争议观点和各责任形态概念的梳理,浅析商标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的区别,提出不应在共同侵权的框架下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与直接侵权商户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而应当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独立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第四部分在前文基础上,对我国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改善进行深思,认为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区分商标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肯定商标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同时,对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思并提出一点倡议以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关键词:市场经营管理者论文商标侵权论文间接侵权责任论文
本论文由www.808so.com摘要4-6
Abstract6-10
导言10-11

一、 我国典型案例及其引发的不足11-14

(一) 典型案情11-13

1、 秀水街案和朝外门案11-12
2、 北面服饰案12-13
3、 上海兴旺案13

(二) 案件引发的不足13-14

二、 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间接侵权之主观过错的认定14-24

(一) 主观过错认定的争议15-17

1、 以事前审查义务为标准15-16
2、 以注作用务为标准16-17

(二) 事前审查义务标准的不合理性17-21

1、 与美国 Hard Rock 案的比较浅析17-18
2、 事前审查义务的来源18-20
3、 权利义务角度的浅析20-21

(三) 义务标准的合理界定21-24

1、 义务标准界定的利益平衡21-22
2、 注作用务的合理界定22-23
3、 案例浅析23-24

三、 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间接侵权的责任形态24-30

(一) 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争议25-27

1、 连带责任说25-26
2、 独立责任说26
3、 补充责任说26-27

(二) 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形态27-30

1、 侵权责任形态的概述27-28
2、 商标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28-29
3、 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独立性29-30

四、 我国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改善的深思30-37

(一) 确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31-35

1、 明确区分商标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31-32
2、 肯定商标间接侵权的独立性32-33
3、 明确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33-35

(二) 商标间接侵权司法实践的深思35-37

结语37-38
参考文献38-41
后记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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