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中国农村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深思

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能够起基础性作用,要使土地这种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必须让这种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能够合理流动,这就需要土地具有完整的产权归属。因此,必须对我国当前农村土地的产权进行重新界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产权;国有化
1008—4428(2012)08—06—02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概念模糊,产权主体和受益主体不明;家庭联产承包条块分割,难以进行机械化、规模化作业;农民或村集体在土地被征用等过程中与强大的政府或开发商博弈中,不仅损失个人利益而且破坏土地本身的级差地租。这造成土地资源的荒废、破坏,难以耕种难以复垦,致使粮食总产量减少进而影响到粮食安全等问题。由于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与产出以及风险等的考虑,许多农民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大多不愿意被固定在土地上进行小规模耕种作业,他们首先考虑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能否获得更多回报,由此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极大的闲置和浪费。另外,许多失地农民获得补偿资金后,一时难以融入市场经济浪潮中,难以用好手中资金,因失地致贫、返贫的农民近年数量有增无减。全国城市化进程中,并没有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根本性问题,只是以土地资源为代价变成开发商和混凝土的天下。造成以上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完整,因而必须对我国当前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进行仔细和深入的分析。

一、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的沿革

纵观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新中国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
1、将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家庭私有的土地制度
这是通过没收或征收地主、富农和教会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建立了新兴的土地经济关系。即农民占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也归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合

一、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实行的时间很短。

2、在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
这种制度实行土地入股、集体经营,既实行按劳分配,也按土地要素的产量分红。可是这种土地产权制度规定土地不能出租、买卖,土地资源难以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3、实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制度
这种制度完全按工分分配,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耕种土地,没有灵活性,为以后农业经济的发展埋下隐患,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4、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变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的土地制度
通俗说就是“缴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次是农民自发国家认可并因势利导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农村经济得到较大发展。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沿革,充分说明土地产权制度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土地产权制度也应该作一定的调整、变革。我国改革开放,生产力得到很大发展,当前必须构建一个富有效率、相对稳定、行为规范、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规则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二、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我国土地产权功能、及时解决土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许多方面还有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缺乏科学论证和脱离现实,在实际操作中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土地所有权弱化

《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或村委会经营管理,但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法按照自己意志支配土地。所以当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还是经营管理权,不是完整的所有权,我国法律还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所以集体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土地处置权。由此看来,没有把农地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所有权归还农民;没有给予农民以长期永久经营使用权和土地处置权,承包农户只是半自主的经营主体。

(二)土地使用权失控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产权的核心,其他各项权能都是由此产生的,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这恰巧给一些地方政府和地产开发商无度征用土地、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档。许多地方非法占地,滥用土地,致使农地流失,农民利益受损,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对土地却没有真正发言权。

(三)土地管理权缺位

土地管理就是调整土地权属纠纷,合理分配土地权益,保证各项权能正常运转。
首先,国家对土地管理分散。各地对农地管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有的由土地部门负责,有的由农业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多种经营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其他部门管理,土地部门发证。这样多头管理,人为造成土地管理混乱。
其次,集体管理权膨胀。一些乡、村干部错把土地管理的微观决策权当成最终决策权,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越权批地,滥用土地。
另外,现在土地管理部门是处于同级政府管理之下,相当一部分违法占用农民耕地都是地方政府点头默许,政府为了有钱花,大搞土地财政;为了多出政绩,快出政绩,一些形象工程屡见不鲜。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真正的利益主体不能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改变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当务之急。

三、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安排,是一种没有人格化的产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事实上已由土地使用权替代,使土地所有权高度虚化,特别是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的超法律限制,使本来在法律上已虚化的“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人,实际上只有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产权不清、利益主体不明造成许多弊端致使土地耕作使用权紊乱,土地流转困难,阻碍土地规模经营,房地产市场失控以及导致城乡二元格局等等。
所以,将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让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关系确定为永久性的租佃关系,赋予农民永佃权,既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法律体系本身的要求,也能在法律、制度上促进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化。永佃权所具有的“物权法定主义”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后盾,这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们对抗来自“集体”或基层政府等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极为有利。让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除了耕作权外,还可以顺利采用转让、抵押、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市场化和资本化运营方式。这将会促使农村进一步社会分工;农业适度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农民增收后有资本化能力,成为真正有资金介入能力能够承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这在根本上能改变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很强的城市化意义和现代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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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彦斌,男,山西保德人,经济师, 就职于保德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从事宏观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产业经济、企事业管理会计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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