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农村中部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现实路径怎样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新农村建设是我国政府从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建设问题是实现新农村建设主要障碍之一。中部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建设有其特殊的方面,要加强其建设,务必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夯实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以加强农村基层建设为法治建设的法律基础,以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为文化基础,以为农民提供成本低廉的法律服务为突破口,全面实现中部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突破。
[关键词]中部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党、国务院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任务。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80%的人口在农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20个字概括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也为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确立了新的目标。而中部地区更是主要是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因此,中部崛起必须突出新农村建设这一重点,从依法治国的高度看,新农村建设也必须做到法治先行。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现实意义

中部地区六省,农村人口多,占全国农村人口的三分之一,而且无论是农村人口,还是粮食产量,中部都是“三分天下有其一”。中部地区总面积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十,农村地域辽阔,需将中部地区农村的特点凸显出来,结合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来发展农村经济。在我国,政府官员和学者专家都认为,中部崛起的重点在农村,农村人口多、农业份额大,是中部的基本特征。只有中部农村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富裕,中部的崛起才有实现的希望。
中部地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但需要国家的方针政策,还必须加强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1.我国政府为建设新农村,从政策、资金、税收、教育支出、技术供给等方面给新农村建设诸多利好。但是我们要看到,这些利好不是权利的形式来支付的,也就是说,这些利好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因此,国家应该拿出立法来,为新农村建设的利好提供法律上的权利机制。中部地区的农村发展较沿海地区落后,所以,更需要这样的权利机制来推动中部地区的新农村建设。2.新农村建设要限制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种违反政府的政策的地方立法与政策。只有限制了违反政府政策的地方立法与政策,才能够保证新农村建设健康的发展。中部地区政府的观念相对来讲比较保守,而且经常出现行政权力干涉农村经济自主发展的事情,因此,限制中部地区违反政府政策的地方立法与政策非常重要。3.中部农村地区的贫富分化问题也日趋严重,尤其是近年来的土地征用问题导致农村地区的社会矛盾日趋突出。中部地区农村的贫富分化与土地征用问题不能仅仅靠政府的行政权力来解决,必须要靠立法来解决。4.随着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中部农村地区的运行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农村的运行中,家族势力、黑社会势力、贿选问题、侵害村民利益的问题屡见不鲜,必须以立法来治理;在农村的日常社会生活中,一些犯罪问题也困扰着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以立法来治理。5.中部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中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虽不及沿海地区给农村带来的种种环境上退化的影响,但是,农村的自然环境和土壤退化问题亟待立法以超前保护。如果等到环境与土壤退化后再来保护,则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应先行。”中部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搞好了,不仅让既有的农村建设成果有保障,而且还可以引导、保护与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中部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中部地区农村人口虽然占绝大多数,但农民增收基础不牢,经济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纯农户收入增长更为困难,中部地区农村居民内部收入的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长期以来,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还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也落后于其他行业。“农业成为效率低下的脆弱产业,农村成为贫困的代名词,农民最终成为最大的弱势群体。”

(一)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中部农村地区法治建设滞后的物质障碍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最基本的一个命题,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科学应用。经济基础是“源”,而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执法、司法、守法等都是“流”,它们只不过是经济基础的反映。[3]因此,中部农村地区要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就需要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当然,提高农民的收入,发展农村经济这首先需要我们在制度和法律的范围内给他们提供一个宽大的空间。
(二)中部农村地区的农民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残疾农民等困难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保障问题
相比较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民来说,中西部地区的农民的利益和权利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表现在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涉及到自身利益和权利时,不会或者不愿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例如每年媒体摘自:本科毕业论文答辩www.808so.com
报道的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工伤事故赔偿、劳动保障等时有发生,并且高额的诉讼成本将他们这帮困难群体拒之门外。在法治建设中部地区农村时,我们不能一味地将问题归咎于农民自身,而是应当在我们的制度和法制上将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落在实处,这是我们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中部农村地区政治缺乏,农村基层社区自治不力

尽管中部农村自治实践有序进行,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上有一定的实效。可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政府官员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认识不到位,任人为亲或者没有认真对待村民的权利。“实践中,侵犯农民权利最严重、最频繁也是最隐蔽的往往并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而是大大小小的‘文件’、‘规定’、‘指示’、‘批复’”。[4]在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就中部农村而言,法治的主体就是广大农民。农民有权监督选举程序是否规范,有权参与村民自治工作以及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工作,但是诸多的村务管理工作都存在薄弱环节,农民的权利与权利的实现有差距,这无疑制约着农村政治权利实现。

(四)中部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不足

我国当前教育体制下,低收入的农村人口反而要支付较高的教育费用,这势必造成中部农村地区的子女是升学难、就业难、恶性循环。我们的政府要努力扭转这一局面。此外,中部农村地区公共卫生资源严重不足使得农村人口“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也是非常突出的。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很低,而中部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一些老年人的生活更加贫困。从全国70%的农民其社会保障费用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30%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却占90%,城市居民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是农民20倍以上。[5]

三、加强中部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现实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部地区的农村利用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具有良好的生态条件,资源组合状况和空间匹配条件也比较好。但同时也要看到中部地区农村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需以法治建设去推动。“对于农民这一如此广大的群体,农业这一如此关键的产业,农村这一如此重要的社区,如果任其游离于法治之外,则依法治国只能是空中楼阁。”[6]而要推动中部地区农村的法治建设,应着重抓住以下几点。
(一)维护农民、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工作推进新农村的主要途径
农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改善中部地区新农村法治环境的根本要求。建设新农村必须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民及农民工维权重在两点:一是抓住中部地区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做好农民维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围绕农村征地补偿、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分配、农村改革、落实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政策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乡村活动,及时为农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的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抓住农民工这一特殊农民群体,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队伍,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积极开展以为民工讨薪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维权活动,为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事故赔偿、劳动保障等问题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和完善中部农村的基层建设,进一步深化中部农村的法治改革

推行村务公开管理,是实现新农村“管理”的政治保证。“完善地方,走向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只要地方和法治不健全,无论采取什么措施,也无论信访制度完善到什么程度,‘三农’问题都无法获得根本解决”。[7]这对于中部地区农村也是如此。首先重点推进健全村级组织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决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在村务公开、理财与评议村委会等相关监督制度上,努力实现公开化、化和规范化。积极协调与农民利益相关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村民之间的房屋产权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中部地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政府要增加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扩大教育机会,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资源的差距并且要建立中部地区农民的教育就业培训体系。例如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真正落实免费义务教育;[8]通过开办教育银行,发行教育彩票,多渠道实行教育投资和融资,鼓励社会多方力量以及个人到中部农村地区投资兴办基础教育,为广大农村学生创造与城市学生基本接近的的学习环境和条件,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另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是增强中部地区农村与农民的发展后劲奠定基础,虽然我国中部农村地区已经逐步建立了解决农民的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有限物力和财力的状况下,农民的养老和疾病医疗的保障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较大的差距,这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艰难任务。

(四)政府要将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作为建设中部地区农村新文化的目标

在中部农村深深渗透了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基的传统文化,这种自给自足乡土社会的人口是不流动的,所以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重信用轻契约,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将治理国家的好坏寄希望于“贤人君主”。主要以血缘为纽带的中部农村村落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与法治所要求的以地缘为契约的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和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所以政府要对中部地区农村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培养他们的法律文化。其次在革除中部地区农村的陋习时,要以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中部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要按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形成共识,形成合力,齐推为荣之事,同斥为辱之行,广大中部农村健康文明的新风尚必将进入一个新阶段,由此涵养农村
的文化底气,打造中部地区农村法治的精神基石。
[参考文献]
蒲建安,张庆水.建设新农村法制应先行.法制日报,2006—3—9,(1).
任波.中国现代化的最大瓶颈.财经,2004,(2).
[3]李龙,汪习根.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7]张千帆.三农问题的宪法学思考.法学研究,2006,(4).
[5]王东华.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理论前沿,2006,(15).
[6]李昌麟等.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现代法学,2001,(4).
[8]宫希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选择.理论前沿,2005,(22)源于:标准论文格式www.808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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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姜小卉(1975—),女,湖北浠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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