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之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理由与购房者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理由层出不穷,给百姓带来了利益损失,也使政府失去了权威和公信力。以建筑法和社会角度对出现的具体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理由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策略和对未来的展望,以期此理由在中国能够良好的解决。
建筑理由法律分析救济途径与展望
目前,民生理由尤显关注,全国各地均将其立为重中之重。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理由与购房者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理由层出不穷,给百姓带来了利益损失,也使政府失去了权威和公信力。如2009年6月27日当大上海市民还在睡梦时分,家住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附近的居民却被“轰”的一声巨响吵醒,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连根“卧倒”。言于此,而危难远不止于此。今年5月11日有报道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一高档楼盘——南洋景苑内17号楼,这栋交付了仅仅才3个月房子,已整体向南倾斜约10厘米,给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与恐慌,解决建筑理由出路在何方?
以建筑法和社会角度对出现的具体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理由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策略和对未来的展望,以期此理由在中国能够良好的解决。

一、以建筑法和社会角度具体剖析实际理由

该建筑质量理由不仅仅是简单的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房屋质量、公民居住权等等,归根溯源还得从建筑法方面下手。据调查统计,有83%的人认为建筑质量出现的理由在于房屋建造者和装修者,另有17%的人认为是政府的监管不到位。究其根本,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理由不只是以上两点,分析理由总结如下:
1、建筑设计不当。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存在与房屋的设计有很大的关系,建筑物的设计对于一幢房屋的牢固程度、稳定性等不可忽视的。举一个例子,在屋面防水的设计中,会发现有局部泛水檐不够;自由排水的屋面上,檐部不作铁皮泛水檐,而且卷材没有探出挑檐的边沿等;另外有的厨房和卫生间设计选用空心楼板,且不作防水层,上下水管道穿越楼板不加套管;以上这些渗漏的隐患。
2、建筑材料选用不当。建筑材料是构成房屋的最为的东西。例如防水工程沥青品种的选择,油毡的质量和品种,预制楼板灌缝时所选用碎石的粒度大小,抹灰用砂含泥量的制约,木门窗木材品种的选择等,都对工程质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3、施工现场监理不够。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理由的另一个理由。个别监理单位为了寻求经济效益超越资质承接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现场监理质量制约体系不健全。
以上三个小点从房屋建造者本身出发去分析质量理由产生的理由,这也是房屋质量理由产生的最主要的理由。如果从其他的方面去分析那么认为还有以下两点:
1、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郭允冲副部长指出“有的地方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因为最后一道把关就要政府来把关,政府要监督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政府最后要把关。”(CCTV12《大家看法》特别节目《我倡议》)可见。政府的监管不力也是房屋质量出现理由的理由之一。
2、民众的监督、法律意识不强。从表面上看,房屋的质量理由及安全隐患的出现与公民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他们是受害者又怎么会导致房屋出现质量理由呢?仔细分析可以:相当多的民众对该理由的漠视也助长了不法开发商的不法建设的气焰。

二、策略及展望

1、增强公民维权意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以买受人的利益为本位去保护他们的利益。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给广大人民群众一定的支持,为他们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完善立法,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行为并加强其法律意识。从各个案例来看,施工单位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正是他们不当的行为才使得隐患的存在,甚至是事故的发生。《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5到33条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且相关行政部门也对他们进行了监管,可房屋质量理由仍然存在。他们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增强其法律意识。
3、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民生理由也多次被提及,也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以提高人们对房屋安全质量理由的警惕性。
4、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的人不相信法律,从而将其放之任之,有的人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没有坚持走下去。所以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还要勇于坚持维护自己权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结语
纵观眼下,房屋安全质量理由显然普遍存在,法律对这个理由亦有了不少的规定,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均对这个理由相当关注,相信各方的不断努力,这个理由一定能够解决。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大社会中,对于社会上的理由尤其是贴近自己生活的理由都应该出一份力去解决,特别是热点理由、切身利益理由和幕后黑手理由,要永远去揭发去探索。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更是有此般责任,用法律的专业知识去解决理由,为社会献上自己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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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
[6]米健.再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兼答张佩霖先生.政法论坛,1991,(2).
[7]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8]CCTV12《大家看法》特别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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