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相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制度构建及实践

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为防止气候的进一步恶化,国际社会先后达成了气候变化领域最具权威性的两个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欧盟、日本等开明国家以自身的实践摸索出了节能减排的可贵经验。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国情,制定适合自己的减排目标和策略。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全球气候变化是一个吸引世界各国焦点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许多国家表现积极,这在数次气候谈判中均有所体现。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它们调整着世界各国在此领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各种气候协议中,有两个公约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联合国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全称是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公约是1992年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并与该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公约,也是全球各国在应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公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的时间进行的范围内实现。该公约是一个框架性公约,相当于此领域的一个指导原则。也就是说其并没有实施机制,因而也缺少法律约束力。比如对于关键性的义务,公约并未规定具体的时间和数量,如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也是公约框架性的重要体现之一。
作为迄今为止气候变化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公约,它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公约为全球的气候谈判提供了指导方向。即在此框架和原则下,各国就具体的细节进行磋商,达成共识。此外,公约的原则一直引导着各国的节能减排事业,是我们在解决此问题时首先应考虑和遵循的“黄金条款”。
2 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由于UNFCCC的各缔约国在产业调整,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不顺。为协调彼此之间的矛盾,自1995年起每年会如期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大会。
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迄今为止,有189个国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被明确化,在1998到2012年间(公约第一期承诺),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7%,日本6%)。
京都议定书还确定了四种碳排放量的计算方式,对各国的节能减排事业有着重大的影响:
(1)净排放量。本国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中扣除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2)集团方式。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内部抵消平衡,总体完成减排任务。
(3)排放权交易。在两个发达国家之间,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购买排放额。
(4)绿色开发机制。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售绿色的技术,来抵消一部分排放额。
京都议定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实施的灵活性。公约同时确立了3个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清洁发展机制中,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转让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的利用率,而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
对于京都议定书,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大国的美国虽于1998年签署,但迟迟不予执行,因为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认为议定书会严重损害美国的经济。现今,京都议定书的二期承诺及后续问题成为气候峰会的焦点。

二、欧盟和日本相关节能减排的实践

在国际条约的指引下,许多国家已然将公约中的一些条款落实到实践中,投身到节能减排的行列中。一些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在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经验,这为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 欧盟
欧盟作为全球气候谈判的推动者,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不但积极推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促进了首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具体协议《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而且主动承担了许多义务。
欧盟是实践领域的带头人和表率者。根据京都议定书,欧盟对外作为一个整摘自:学年论文格式www.808so.com
体,可以内部抵消平衡,但在总体上应完成减排目标。欧盟各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了相关的重要举措。包括:内部减排责任的分配、欧盟立法、碳交易系统、生物性燃料的政策及承诺、节能开发政策等方面。
随着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即将结束,关于二期承诺的谈判正在激烈进行中。欧盟继续在这一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欧盟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游说并与各国沟通,将其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构想上升为各国所能接受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欧盟希望通过构建完善的节能减排国际合作机制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这对依赖外国能源极强的欧盟来说至关重要。
2 日本
日本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气候变化的问题,并在这一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在立法方面,日本将国际公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立法,有条不紊地推进国内减排计划。日本在批准京都议定书后,先后制定了《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大纲》和《关于推进气候温暖化对策的法律》。日本是全球第一个对此问题作出国内立法的国家。这两部法律对于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气候变暖定义、温室气体种类、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公民的行为准则等部分,并附有相关的处罚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日本在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也走在时代的前列。通过《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等法律,鼓励发展太阳能、风能能新兴、无污染能源。促进能源的更新与可持续发展。除了立法措施,日本政府还利用税收等措施,调节国内二氧化碳排放。这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间接措施既可以有效地调节企业和家庭的能源消耗及碳排放,又能够体现公平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使得企业和个人可以合理负担碳排放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我国承担节能减排责任抑制气候变化的对策

气候变化关乎每一个国家的利益,因此这这场对抗温室气体的战役中,每一个国家都应当积极参与进来。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第一大国,本身就应承担起减排的责任。实践中,我国政府应将中国的国情与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起来,努力探索自己的发展之路。
1促进公民参与
公民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一方面,任何问题的解决均是为了公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公民既是国家政策的受益者,也是其积极参与者。公民的参与推动着政策的具体化,也是其实施与发展的积极动力。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均通过立法的方式,积极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如美国1970年《空气清洁法案》规定,任摘自:本科毕业论文模板www.808so.com
何公民都有权监督超标的企业执行政府强制令与交纳罚款的情况。为提高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意识,应在加大对环境问题的宣传和引导同时,在国内法律制度上明确公民的环境公益保护的主体权利。
2支持与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
目前,我国能源结构中,煤和石油等化石能源仍占很大比重,清洁能源发展的比较落后。要扭转这一局面并非易事。从总体上来说,保秉持“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方针,有条不紊地推进这一过程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的能源行业就存在着“高污染、高能耗”的问题。这是造成温室气体增多的主要缘由。开发节能技术一方面有助于降低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另一反面又能缓解我国长期存在的供电紧张的问题。再者,在相关的技术成熟后,我国可以进行能源和环保技术设备的出口与推广。可谓是“一举三得”。
3加快立法进程,减缓气候变化
虽然根据目前的《京都议定书》,我国仍然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减排责任,但是随着谈判中的分歧日益增多,发展中国家迟早要去承担这一责任。为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在立法方面最好相关的准备。这其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法律首先应尊重国际公约的框架,在其范围内进行规制。我国目前所减排的主要是二氧化碳,但是依照公约的规定,温室气体包括六种物质。我国立法时可适当考虑扩大温室气体的范围,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同时,也应考虑我国的国情。
(2)法律覆盖领域要全面。现在减排主要在大量消耗煤炭资源的电力行业。随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制造等行业也要逐步纳入减排的行列。
4 积极投身国际气候谈判
全球气候变暖是一个国际性问题,需要每一个国家的参与。气候的谈判为国际减排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统领着世界各国的减排事业。随着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的即将结束,关于二期承诺的谈判也在激烈进行中。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也是全球所有国家中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排放国。在气候问题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投身到全球气候问题的谈判中。现如今主要矛盾的焦点之一就是发展中国家的责任问题。中国应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下,适当按比例承担减排责任,接受有约束力的条约或协定。参考文献: 郭冬梅.东南亚国家气候变化法律应对之研究.[J]. 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5期. 臧扬扬.欧盟及其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立法概述.[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点赞:7117 浏览:22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