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与中国环境法制建设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当前在环境问题上,人们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人类必须保护环境,必须寻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效途径,否则人类社会将不可能可持续性地发展下去。环境保护应是全人类的公益。就中国而言,环境法制建设应冲破传统法制以惩罚为理念,以强制力为后盾的藩篱。环境法制建设应立足于唤醒人的良知良能,激发人们在环境利益上的社会责任、社会使命和社会理性。
关键词:利益观;主体性;环境保护;环境法制
1673-291X(2012)27-0248-02
随着环境问题、环境危机的出现,人们深刻的认识到,传统法制对此无能为力。环境法制建设似乎成为人类拯救自己的救命草。然而,共识的达成未必就预示着行动的来临。就中国三十年来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法律法规数量与日剧增并细化。可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并没有彻底扭转环境恶化的趋势。笔者以为,地域分割的封闭性造成了不同主体利益上的封闭性和冲突性,最终使得人们的观念与行动不协调。当前,应对环境危机,其最佳的途径是全球协作,全人类行动。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走出保护环境的困境。

一、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是以科学世界观为基础的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是指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决定精神、利益决定思想为基本出发点,揭示当代社会发展的源泉、动力、过程和目标,阐述当代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中的理想信仰人生和价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可以概括为四个主要方面:(1)利益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利益是生产力乃至社会发展的内驱力。(3)利益关系是经济关系的表现,社会的基本矛盾集中表现为利益矛盾。(4)上层建筑的任务就是代表那些在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维护和调整一定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是科学的利益观,它揭示了利益在人类社会中的普遍性,揭示了人的关系中的利益性。利益驱动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同时在支配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利益不仅是历史的、经济的、政治法律的范畴,利益也同时是哲学的范畴。哲学上的利益绝不是将利益定格在个人或私人之间,它着眼于利益在整个社会运动过程中的机理和作用。
环境法在中国的产生历史并不悠久,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环境危机的出现,环境法在中国也应时出现。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由20世纪70年代被动立法发展到现在的主动立法,这不是国家树立国际形象的作秀之举,而是对于本国几十年来发展路径的深刻反思。环境问题、环境危机的凸显使执政党敏锐地意识到,在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物质文化利益的同时,必须关注另一种利益,即公众的环境利益。这种利益不仅关乎当代人的利益,也关乎后代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不仅关乎某一国公众的利益,而是关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必须对此利益的变化做出回应。而要如此,必须深刻理会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不仅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取得巨大发展的三十年,也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巨大发展的三十年,还是中国环境立法取得重大进展的三十年。
1979年9月1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源于:免费论文www.808so.com
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环境法律问世。自1982年以来的两代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环境法制建设。此间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标志着中国环境法制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到1997年,中国环境法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尤其值得指出的是,2003年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主张。这对中国的环境立法是极大的支持和推动。到目前为止,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历程表明: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要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遵循生态规律结合起来,要把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要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又要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对于环境法制建设的探索,是我党对于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深刻理解的结果。环境法制建设的成果说明,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是科学观。当然,在新的时期,随着环境保护领域新情况、新思想的出现,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同时,必须与时俱进的予以发展并赋予它新的内容。

三、发展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维护环境公益

人类不仅是自然环境的开发者,人类也是自然环境的产物。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人类须臾也无法离开。为了应对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人类不得不转而向环境法求救以遏制人类对环境的掠夺。但是,传统环境法并未完成这个使命。因为传统环境法赋予人的环境权本质上还是私权,比较而言,这只是环境资源分配的一种新路径,人们原来该怎么用现在还怎么用,只是合法化了而已。这种权益观不仅没有解决环境问题,反而使得环境的外部性具有了身份上的差异,表现出了极端的非正义性。反思传统的环境法理论,当代环境法应以义务为本位,环境法要从为人谋利转到为人防害、治害的宗旨上来。在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下,“以自然为本”比“以人为本”更加必要。维护环境应是全球的普遍责任。由于地球环境是一个不可分的系统的整体,而作为主体的人类是一个集合的概念,作为集合概念的人类中不包含组成人类的自然人的个体特性,因而作为集合概念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也并不必然地可以落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个人身上。为此,环境权应是人类的环境权,是人类共同利益的体现。这个利益不是私的财产和精神的需要,而是通过人类的协作,更好的预防和处理环境问题,杜绝环境危机。人们对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的焦虑反映出其对现有的生存环境的不满,而创制环境法、思考环境权体现了人们恢复在舒适、美好的环境中生存的愿望。
人类保护环境,其归根结底是在保护人类本身。所以,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变化,并不能说明法律关系的调整基础发生了革命。法律仍然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然法律的调整对象未发生变化,那么环境法意义上的主体必然存在利益上的纷争。事实上,环境法上的利益冲突不仅比传统法上的利益冲突表现的隐蔽而且异常激烈。因为环境利益从根本上说是最大的公益。这种公益性表现为时刻与每一个主体有关而又无关。当某个人或单位(包括)国家的具体的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或被剥夺时,他就会表现出强烈的维权意识,有时甚至将其举动上升为公益的角度。否则,人人都漠然视之。其实,仔细剖析,公益背后更多的是维护私益的考虑。虽然这种行为有时在某种程度上客观地有利于公益的维护,但也难掩饰其私利性。环境法的建设从本质而言不是应主体维护其私益而存在的。其出发点在于如何协调发展经济与维护环境的关系,在于如何保护人类的环境利益而不是具体地维护某一个个体的环境利益。地球环境的封闭性决定了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表现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正真意义上的环境损害其受害的主体是全人类,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个人。环境法应立足于这一认识,立足于整个地球环境的保护。但是,由于世界尚未大同,地域分割的现实性暂时还不具备人类协调一致来应对环境问题,这一切需要政治实体间通过谈判来实现。尽管如此,也不能歪曲环境法的公益属性。
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虽然不否认私益的作用,但是,在社会发展的矛盾运动中,其着眼利益的整体性。换句而言,只有关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件和发展,才可能影响人类认识并改造环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强调了利益与上层建筑的作用。上层建筑的方方面面无不出利益的积极性。国家的利益,政党的利益、集团的利益等等。而执政党的利益及其所代表的集团利益显然始终左右着社会的利益数量和质量。其一个最好的物质展示方式便是法律文件的数量和质量。在环境法领域,我们清楚的发现,其追求的利益方向无论对于政党而言,还是普通的老百姓而言,最终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预防和合作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在国际,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有关治理环境的谈判,并积极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在国内,我们应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深刻去研究利益的生成机制和运作原理,将其运用于保护人类环境利益的实践中来。总之,环境法制建设确定的目标应是唤醒人的良知良能,激发人们在环境利益上的社会责任、社会使命和社会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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