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毕业人数激增,就业形式愈发严峻,国家将大学生失业纳入保险的规制范围,但就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基于对目前失业情况的研究,并借鉴外国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个人观点来呼吁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促进再就业。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议
1009-5071(2012)08-0031-01
1 大学生就业现状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之前,我国实行的就业制度基本上是“就业包分配”,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毕业包分配就淡出了历史的舞台,而“自主择业”的新型的就业观渐渐覆盖了全国的各大高校。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高校纷纷进行了扩招,乃至于大学生就业状况此后开始处于下滑状况。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2008年)显示,应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2001年为80%的就业率;2002年80%的就业率;2003年75%的就业率;2004年73%的就业率;到2005年达到2001年到2008年就业率的最高为87.7%,此后三年里,基本维持在70%的就业率,就此看来,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2009年中国青少年权益状况研究报告蓝皮书首次披露了我国大学生就业状况情况,并公布了2008年到2009就令人惊讶的高校毕业数据。失业的大学生约占当年度毕业生的20%到30%,这就意味着每年有超过上百万大学生当年毕业同时“失业”。同时,本年度,教育部召开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教育部部长、党组书记袁贵仁在会上强调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不松懈、不动摇,继续深入贯彻党、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的重要决策。
据以上数据的统计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我们能够深切感受到大学生失业问题的严峻,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失业问题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适当的失业也许是经济发展优胜略汰的结果。就1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来说,已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但仅仅凭借通知,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效果还是不够。因此我们呼吁在国家提出的“将毕业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中的口号下,进一步通过立法的程序来进一步明确对失业大学生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就业的帮扶。
2 失业、失业保险以及大学生失业保险
1988年国际劳动组织通过了168号公约即《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其中对失业做了如下的定义:“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适当职业,只是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根据这一定义,失业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劳动能力;二是没有工作;三是有工作愿望并且在积极寻找工作。
大学生失业保险是近年来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问题而提出来的。顾名思义,大学生失业保险保护的就是大学生,而不是其他人,因为大学生失业保险是近年来提出来的,他们是刚步入社会的一个崭新的群体,还没有购买过保险,所以就目前的法律来看还不能得到失业保险的救济。为了保障失业大学生失业时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大学生就业,我国开始有意向推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社会各界也开始呼吁国家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来专门对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比如对大学生缴费情况、如何享受保险,保险的范围有哪些等等问题。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有必要的。
3 对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机制的改进建议
3.1 出台专门的《大学生失业保险条例》: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不论从其未来对国家的贡献来看,还是从其占有总人口的比例来看,都应当被国家通过相关政策很好的保护。
3.2 对大学生实行分层规制:实行分层规制,分为横向分层规制和纵向分层规制。横向分层规制是指结合大学生具体的家庭情况,个人意愿、个人本身的就业能力的考察,分为不纳入保险范围的大学生、纳入一级保险范围的大学生、纳入二级保险范围的大学生三类。不应纳入源于:论文格式范文网www.808so.com
保险范围的大学生指的是就业本不存在问题的,但是如果自愿保险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规定予以考察,允许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的大学生。例如瑞典实行的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援助相结合的双重制度,更好地体现了自愿原则。
其次,纵向分层规制是指根据大学生毕业的情况,分为刚毕业未就业大学生和再就业大学生两个层级。再就业大学生是指,已经从事一段时间的工作(同失业保险条例中的失业保险的主体区别),然后非自愿失业的大学生。实行纵向分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不同失业情况的大学生的分层管理,以便实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活动。例如不仅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基本生活来源的毕业即失业的大学生,比经过一段时间工作的大学生更需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最后需要对大学生实行地域性的规制,这可以借鉴美国的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的实行办法并不统一,但也是强制性保险制度。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大学生的就业机会也不一样,有针对性的解决不同地区的失业问题。在国家出台总失业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在一定的范围内,以省级为单位,以国家的总失业保险制度作为参考,制作各省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
3.3 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相结合:在出台专门的《大学生失业保险条例》的前提下,借鉴德国的相关经验,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制度。一方面规定通过保险基金来保障大学生的基本生活,督促大学生尽快争取到就业的就会。另一方面要鼓励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实习,加大对大学生的培训。政府还可以同学校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举办相关的讲座和培训。
此外,促进大学生就业,还应当把扶住大学生自主创业作为对象,这样在减轻就业压力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通过财政拨款或者企业支持的方法,对大学生的创业进行帮扶。
3.4 建立大学生失业专项保险基金:英国是世界上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较早的国家,其实行的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按规定凡是收入达到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员均在失业保险范围内。失业保险基金来自于雇员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政府的社会保险财政支出,这和我国的失业保险情况基本一致的。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对其事业基金也作出专门的规定,扩展基金来源。其中,基金主要由财政拨款。
毋庸置疑,要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我们还需要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通过对《失业保险条例》和外国失业保险相关经验的学习,提出以上改进建议,以促进我国的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更为完善。
参考文献
蓝皮书.《当代中国青年权益状况研究报告》.2009年
章晓懿.《社会保障概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3] 赵曼.《社会保障》.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
[4] 《社会保障概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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